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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草案经七次修改逐步成熟 许多人大常委审议时表示基本满意可以提交五次会议审议 不少委员认为草案应规定厂长全面负责处于企业中心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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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4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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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草案经七次修改逐步成熟
许多人大常委审议时表示基本满意可以提交五次会议审议
不少委员认为草案应规定厂长全面负责处于企业中心地位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已经酝酿了两年之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许多委员对几经修改的企业法草案基本满意,认为可以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但对草案规定的厂长的地位、权限等问题上,仍有不同意见。
企业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1985年1月。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多次作了修改。
在这两天的分组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热烈讨论,各抒己见。
彭迪先委员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企业法,调整好有关工业企业内部的和外部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各种经济关系,使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对于进一步搞活企业,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目前许多企业的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无法可依有关。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地颁布、实施工业企业法,从法律上保护、支持一切旨在增强企业活力的行为,禁止、制裁那些束缚、压抑企业活力的行为,使企业的自主权和法人地位能够切实受到法律保障。现在这个草案,经过七次修改,一次比一次修改得好,其中许多条款反映了改革的成果,体现了改革的精神,总结了我们几十年来办企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业经济政策的规范化和定型化,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企业法律。
孙敬文、叶林、周占鳌、黄玉昆等委员认为,企业法草案总则修改得很好,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了要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林一山委员说,企业法是与破产法相配套的法律,它的实施,将为企业创造好的条件。何英委员说,现在企业的主要弊端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独立自主权太少、太小,厂长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指挥权也太少、太小,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发展,影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企业法,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张承先委员说,草案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体现了改革、搞活、开放的方针,比较成熟。
不少委员认为,草案应规定厂长对企业全面负责,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古耕虞委员说,多中心制是办不成事的,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有好处。韩哲一委员说,不要把许多重要问题都交由企业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这同厂长负责制有矛盾。谷景生委员认为,企业管理委员会管的内容不能太多,应是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否则就影响了厂长负责制。同时,还可以规定,如果厂长与企业管理委员会发生分歧,厂长有最后决定权。这样,既保证了民主管理,又保证了集中决策。也有些委员提出,以前企业党委书记一人说了算是不行的,现在厂长一人说了算也同样不行。大的企业设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十分必要,它只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同厂长负责制并不矛盾。
不少委员认为,草案不写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缺陷。宋承志委员说,厂长负责制,主要是由厂长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对于党、工、团、青、妇以及政治思想等工作,厂长难以统一领导,只能由党委负责。所以,对于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在总则中加以说明是必要的。也有些委员提出,党的领导在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写入单行法律。对党的作用问题,以党内文件加以规定为宜。
耿飚副委员长和叶林、周占鳌等委员认为,草案明确规定企业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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