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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摩托车养路费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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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关于征收摩托车养路费的几个问题编辑同志:
现在拥有各种摩托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有些地方征收养路费的情况十分混乱。请问:国家和地方对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有哪些规定?为什么省、市、自治区机关的小轿车、摩托车免征养路费?如何交纳养路费?交纳养路费有哪些好处?
江苏南京市 覃海安覃海安同志:
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将你的来信转来我处,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1979年9月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订颁发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这一规定曾把两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列入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范围。但是,有些省反映免征摩托车养路费不妥。为此,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4月发出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联合通知》。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订了有关规定,但各地对摩托车免征养路费的形式、范围和标准规定的不尽一样。如江苏省规定,凡领有行车牌照的各型摩托车都应向所在的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养路费,并具体规定了每季度每辆两轮摩托车交养路费15元;每季度每辆侧三轮摩托车交21元,每辆正三轮摩托车每月交养路费40元。国家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只规定了最高限额。
考虑到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预算的情况,1979年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免征养路费。这些车辆的购置和使用均由国家预算中的行政费开支。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暂免征这些车辆的养路费是合适的。
个人交纳养路费应在车籍所在地区按省级政府规定的交费标准,向当地公路交通部门征费机构办理交费手续。
公路是社会公益设施,养护和修建公路要耗费大量资金。有关部门对各种车辆(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征收养路费来修建、养护公路,不仅减轻了国家负担,而且会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民。“修桥补路”是我国人民的历史传统,集资修路也是多数国家采取的一种办法。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师 张春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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