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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夺公权”的说法不妥当 应改用“剥夺政治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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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5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褫夺公权”的说法不妥当
应改用“剥夺政治权利”编辑同志:
现在有些法院判处罪犯,还有用“褫夺公权”字样的,我认为应把它改为“剥夺政治权利”。“褫夺公权”系出自旧六法全书,是过去国民党反动政府所用的刑名。“公民”一说在现在根本没有,那自然就不会有“褫夺公权”的刑名。过去政报、通讯所载全国各地法院的报告、判决等文内,还有不少“褫夺公权”的字样,这种用法是不合适的。我建议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应加以注意,立即纠正这种用法。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刘钧
编者按:刘钧同志的建议是正确的。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绝大多数已改用“剥夺政治权利”。各地司法机关如仍有沿用“褫夺公权”的,应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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