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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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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5
第3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
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执行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必须认真地坚决地向封建婚姻制度的遗毒及干涉婚姻自由残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进行群众性的司法斗争。为了达到此目的,各级人民审判机关对于因婚姻问题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案件,凡已判决确定者,如有错误而合于再审的条件,应即进行再审。其尚未判决确定者,应即迅速依法处理,务使每个犯罪者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应就司法干部中处理婚姻案件的思想作风,组织一次切实的检查。对于正确地积极地执行婚姻法与宣传婚姻法的干部,应给以表扬;对于处理婚姻案件有拖延不决、草率敷衍、强制调解、重罪轻判甚至违法裁判等错误的干部,必须追究责任,指出其错误的思想原因,及其错误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对人民的危害,责成其严格检讨改正,个别情节重大的失职干部,必须给以应得的处分。检查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群众中与干部中公布,以教育群众与干部,严肃法纪。各级司法机关应注意人民日报及当地报纸对于处理婚姻案件错误的揭露,有关的司法机关必须迅速予以检查向报纸作负责的答复,并报告我们。
此外,各级审判机关为了有力地与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斗争,对于其中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在事实审理明确并有充分准备后,召集群众进行公审宣判;使惩罚犯罪与启发群众自我教育预防犯罪相结合,与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及其婚姻制度遗毒的群众运动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与省(市)人民法院并可就全区或全省范围内选择典型性的案件,采取提审或就审的方法进行示范审判,以推动全面、大力贯彻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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