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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谈法的阶级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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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5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张友渔谈法的阶级性
《中国法学》第2期刊登张友渔《一个必须认真研究、探索的问题——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一文,文中说,我们通常所讲的法,是指阶级社会的法,它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具有鲜明阶级性的。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的阶级性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它不总是很突出的,有时或在某些方面可能表现得不十分明显。例如我国建国初期的法,阶级性就表现得很突出,那时的法主要是为镇压反革命,巩固革命政权服务。而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今天,我们的法主要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因而阶级性就不象过去那样表现得很突出了。这是因为法作为上层建筑,它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经济基础有了变化,它也就得有所变化。有些法律看来好象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对各个阶级的人都有好处,象环境保护法之类。因而有的人就认为法不是都具有阶级性的,可以是只具有社会性而没有阶级性。其实,在阶级社会里,法都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只不过在表现上有直接、间接的区别而已。象环境保护法之类的法,虽然得到好处不限于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制定这类法主要还是为统治阶级着想,从政治上说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因此,不能说只有社会性,而没有阶级性。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资产阶级一个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所制定的法,从根本上说,也都是具有阶级性的。至于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有没有“法”?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公约、规章等叫不叫法?那样的问题作为理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但就整个法学界来说,恐怕不是当务之急,不必花费很多精力争论这个问题。 (摘自3月8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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