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股份化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6
第5版(理论)
专栏:探索与争鸣

股份化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吴树青
在探讨怎样深化企业改革问题时,有的同志提出股份化的主张,认为股份制经济应当成为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股份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利于改善企业行为,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感,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而有利于建造适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微观基础。由于这种看法的影响,我国少数城市出现了一种“股份热”,在有关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太清楚的情况下,就认定股份制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率先实行股份制。我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方向的重大问题,必须慎重行事,首先应当在理论上展开深入的讨论。
股份制经济是否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而不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我们知道,股份公司虽然早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已经出现,但它的广泛发展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股份公司的发展固然同商品经济特别是信用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商品经济和信用的发展,就必须和只能实行股份制经济。事实上,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尽管商品经济和信用事业有了高度的发展,股份公司也只是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与股份公司并存的还有为数众多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不是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股份化”。
股份制经济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获得比较广泛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同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生产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分不开的。社会化生产的发展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有机构成迅速提高,实现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本量不断增加。但是,私人资本主义的占有却使资本分散在各个资本家的手中,单纯依靠单个资本家的积累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为了解决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积累的有限性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巨额资本之间的矛盾,股份公司便应运而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弥补了个别资本积聚的不足,能在短期内集中巨额资本,从而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使一些以前必须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另一方面又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因而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范围内的扬弃。正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看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或直接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肯定从私人资本向股份公司的发展在经济上是一种进步。但这种经济进步有其确定的含义:有助于实现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向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公有制的过渡。因此,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股份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要适用于需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个体和集体企业。至于已经成为全民财产即马克思所说的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重新变成股份制经济,很难说是一种经济上的进步,因而不能认为是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有的同志认为,要解决当前一些国营企业行为短期化的问题,完善企业行为,只能从改变所有制入手,而实行股份制则是改变所有制的有效途径。这种观点同样是值得商榷的。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都是资本主义企业,并不因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而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同样,也不因为股份制经济而改变其企业行为,他们都在追逐利润的内在刺激和激烈竞争的外部压力下积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加积累,以争取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社会主义国营大中型企业能否使企业行为合理化,能否克服目前许多企业只关心短期经济行为的倾向,既决定于外部环境即宏观经济的状况和宏观经济政策,也决定于企业内部有没有正确的经营机制,这涉及到多方面的原因,不是依靠实行股份制所能解决的。完善企业行为,除了要逐步为企业经营创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外,更重要的是要探索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意味着企业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和机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同企业的权、责、利缺乏应有的配套有密切的关系。针对过去国家对企业管理过多过死的状况,在改革过程中一段时间内比较强调放权、让利,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当然是必要的。但看来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强调得不够。为了增强企业活力,端正企业行为,应当把企业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企业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应有的权和利就无法承担责任和缺乏尽责的充分动力。没有明确的责任,权和利也不能正确的运用,就不会有正确的企业行为。只有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企业行为才能获得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
在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责、权、利的结合方面,股份制至多只是形式之一,它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机制能使企业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因为只要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营大中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持股人,因而不可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自觉地关心企业的长期行为。相反地,由于股份制企业必须按期支付股息和红利,由于股东对提高股息和红利的压力,很可能促使企业强化对短期经济行为的关心,并导致进一步投资到价高利大的长线部门。在价格体系的不合理状况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将更不利于企业行为的完善和宏观改革目标的实现。
至于股份制能否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感问题,这更是涉及到怎样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重大理论问题。首先,社会主义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经济根源绝不在于职工是否拥有本企业的股票,而在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于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用于为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服务的。把职工是否拥有股票和有多少股票作为增强职工主人翁感的手段,不仅不能加强职工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翁地位,恰恰相反,它将使职工把眼光局限在企业本位利益的界限内,增强集团利益感,这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的。同时,现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资产主要来自多年来全体劳动者的劳动积累,既不可能由各个企业的职工用工资性收入全部加以购买,更不应当用给职工发干股的办法转为个人所有,用无偿转移所有权的形式使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
有的同志认为,实行股份制后,由于职工拥有企业的股票,将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同企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产生“联股如联心”的效果。这种看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情况看,尽管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大肆宣扬“人民资本主义”,鼓吹“股份民主化”,事实上拥有小额股票的股东很少能够参加股东年会,更谈不上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因而也根本不存在主人翁的感觉。连萨缪尔森也承认,对企业的经营和效率,“典型的小股东是无法过问的”(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0页)。社会主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职工所能购买的股票必然是有限的,所得的股息和红利必然不多,依靠非常微弱的物质利益就能使职工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产生休戚与共、命运相关的感觉,是难以置信的。
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在直观上不容易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原因之一是因为每个职工作为劳动者不可能直接掌握和支配他所创造的全部财富,很大一部分剩余产品要由国家根据社会需要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尽管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支配和使用这部分社会产品,但劳动者个人不可能象对个人拥有的财产那样直接加以处置,因而不能自发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越是具有社会性,产品就越成为许多人协作劳动的结果,就越不能象个体劳动者那样单凭个人的意志支配。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感,不是靠把这种支配和使用全部社会产品的权力交给劳动者个人所能实现的,因为这不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除了加强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外,在宏观上要有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以确保这些产品的分配使用切实为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服务,使劳动者能从切身经验上真正感受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在微观上则要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并使职工的劳动同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这不是靠股份制所能奏效的。变大中型企业为股份制经济,还可能带来职工队伍内部的不团结,造成拥有股票和因各种原因而无力购买股票的职工之间、股票占有额不等的职工之间的矛盾。如果允许企业以外的居民购买股票并且对股票占有额不加限制,将更使职工在直观上就感到他们在为某些私人大股东劳动。这不仅无助于增加主人翁感,反而会形成雇佣劳动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于实行股份制能够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同样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分散在为数众多的股东手里,经营权则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承担,这似乎是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但具体到国营大中型企业来说,情况却有所变化。这是因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金为数甚巨,职工和居民根本无力全部购买,主要的股份只能由国家控制。国家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理所当然要委派代表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并通过董事会聘任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的大政方针,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这同在原有体制下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管理企业能有多少实质性的区别呢!社会主义国营大中型企业因股权主要集中在国家手里,不仅无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反而可能使政企不分的诸多弊病成为国家、地方和部门的合法权益,使企业通过改革获得的部分经营自主权重新遭到削弱。
同时,由于国家拥有主要的股份,企业发生亏损和破产时,绝大部分损失仍然只能由国家承担,仍然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的权利同责任缺乏配套的问题。还应当看到实行股份化可能对社会生活带来的问题。例如,普遍实行股份化有可能扩大非劳动所得的份额,甚至产生食利者阶层,加深社会不平等感。又如,买卖股票必然产生投机心理,因为股票价格的变动不依赖于单个购买者和出卖者的主观行为或勤奋劳动,不是持股者个人所能左右的,预测股票行情的变动并没有什么科学的根据,只能变成一种投机行为。这种投机心理和行为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就值得研究。再如,如何防止熟悉经济发展内情的政府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利用权力进行股票投机,预防出现新的不正之风,也将是一个难题。因此,股份制不宜作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方向,不能成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