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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条例和企业法草案 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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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关于村民委员会条例和企业法草案
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三月十六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时提出的意见,又对这两个草案作了修改。在今天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联组会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宋汝棼分别向委员们汇报了这两个草案的修改意见。
雷洁琼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应明确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建议将修改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她说,有的委员提出,应明确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应规定村民会议的组成、召集等问题,建议增加两条:
“第十条村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过半数的户的代表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她说,有些委员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意见,本条例还是按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写为好。有些委员的意见是有关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有些委员还提出了另外一些好的意见,其中有些属于工作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有些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宋汝棼汇报了委员们在分组讨论中关于厂长的地位和作用、大型企业是否可以设立集体决策机构、草案是否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企业工会的地位、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等问题发表的意见。宋汝棼说,由于上述问题都是制定本法的重要原则问题,在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前,我们准备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一步对厂长负责制试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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