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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订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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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这种“合同”订不得
陈维伟
某地为端正党风,以党支部为甲方,纪检员为监督人,同党员个人签订为期一年的“党风合同”,规定党员每周读一篇文章,一年读一本书,每月家访不少于五次,解决实际问题三件,交朋友三人,提合理化建议两条,每天节约一元钱……这种做法真叫人啼笑皆非!据说还有的地方把端正党风与经济挂起钩来,搞好了“发奖”,搞不好“罚款”。
用签订合同的方法端正党风,以几条具体的指标约束党员,看上去似乎很“重视”,其实,合同规定的内容,有的与端正党风毫不搭界,有些则是含糊不清,还有的显然不切实际,这种做法,不过是形式主义的花架子而已。
搞好党风,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不仅要进行思想教育,还要加强制度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全党上下为此要做许多艰苦而扎实的工作,不可有半点含糊。有许多地方为端正党风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这当然是对的。问题在于规定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并切实可行,又认真贯彻执行。如果规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指标,靠签订“合同”、罚几元钱来限期实现,那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目的的。而且,这样做也歪曲了党组织和党员的关系,贬低了端正党风的重要意义。
形式主义,搞花架子,本身就是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表现,应在纠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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