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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是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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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渎职是违法行为
冶金部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生产企业公司副经理 段亮
淮海水泥厂的巨大经济损失所反映的建设及管理上的“综合症”,其症结在于原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的需要。
经济建设也是商品经济的体现,是需要通过资金的运动,扩大再生产。但有人认为,基本建设只是单纯的建设的需要。因此,从主管部门来说,一次投资不足,就再次投资;从厂方来说,也不存在任何压力,资金不够伸手要,有问题一汇报了事,安安稳稳地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施工单位不负责任,生产浪费大,施工管理差,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关心企业的信誉,这也是因为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
从淮海水泥厂建设过程中,人们又看到,这些官僚主义者给国家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竟然谁也不负责任。他们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呢?
我认为渎职也是违法,责任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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