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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应保证艺术质量 公共场所兴建室外雕塑须经审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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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9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城市雕塑应保证艺术质量
公共场所兴建室外雕塑须经审批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中强调,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要对本地城市雕塑建设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妥善管理。
规定指出,城市雕塑建设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贯彻中央“有重点”、“有试点”、“分期分批”进行的批示精神。在公共场所兴建室外雕塑,必须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审批。凡兴建重大题材和规模较大的城市雕塑,经由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初审,报当地领导批准,并报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备案。
规定说,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及其艺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城市雕塑的规划、审稿、验收工作,对思想内容不健康或艺术质量低劣的作品,有权提出批评和决定停建,直至拆除。
规定明确提出,持有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和艺术委员会统一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方可承担城市雕塑任务;无证书者,不得私自承包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制作。没有证书的专业雕塑家的所谓中心或公司,均不得擅自承担城市雕塑的任务。暂无证书、又确有城市雕塑创作能力者,可向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申请批准,方可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作品要对人民负责,应由作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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