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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发布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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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6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发布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为保障搬运工人的安全,特制定“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本月九日命令所属各级劳动行政机关遵照实行。该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一、货主在委托搬运危险性物品(包括易燃性、
爆炸性、有毒性、刺激性等物品)前,须将
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及包装等项情况,
以书面通知搬运公司。二、货主应根据待运危险性物品的性质妥为包
装,并在该物品之包装上标以“危险品”、
“有毒物品”及其名称等明显记号。如遇包
装破损可能造成中毒或其他危险者,工人可
随时拒绝搬运。三、搬运公司必须备有足够的、有效的防护用具
及急救设备。四、搬运有毒性物品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为六
小时至八小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
小时,中间应有适当的休息时间。五、搬运危险性物品之工资,应按搬运普通物品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十五至百分之一百五十计
算。六、搬运工作开始前,货主及搬运公司必须向工
人详细说明所搬运物品的危险性及防护方
法,并负责解答工人提出的搬运中应注意的
一切事项。七、搬运公司、搬运工会应会同经常用人力搬运
危险性物品的货主,制订搬运危险性物品守
则,其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主所派指导搬运工作人员的责任事项。
2、搬运危险性物品时,应特别注意事项及
对工人要求事项(如不准吸烟、爱护用
具、遵守搬运操作规则等)。
3、工作中发生事故,采取紧急措施的具体
规定及紧急报告制度。
前项守则,应报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备
案。八、搬运公司调拨工人时,应就工人的技术、经
验、体力等作适当的考虑。九、搬运公司应建立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提高工人对搬运危险性物品应有的知识。十、货主、搬运公司因违犯本办法而发生事故
时,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十一、在搬运危险性物品工作中,工人健康或生
命受到危害时,应享受下列待遇:
1、工人中毒或受伤时,货主应负担其全部
医疗费用,工资照发。
2、工人因搬运危险性物品致成残废者,依
不同情况,货主一次发给工人三个月至
九个月的工资,作为残废抚恤费。
3、工人因搬运危险性物品致死者,除由货主
发给死者等于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外,
尚须一次付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费,其数额等于死者本人九个月的工资。
上述工资的计算方法:每日工资是以每日规
定的工作时数、每小时搬运的件数与计件单
价连乘得之。每月以二十五个半工作日计算。十二、各地劳动局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搬运工会、
搬运公司及其他有关机关,拟订适合当地情
况的具体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施行。附注:本办法中所称“货主”系指对搬运物品握
有所有权之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商
贩或其代理人。(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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