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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重申 国内不准用公款印制互赠挂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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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2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重申
国内不准用公款印制互赠挂历
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在一项通知中重申各单位不准用公款印制并互赠挂历,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立即对所属单位准备印制、赠送1988年挂历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通知》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需要对国外赠送挂历的单位,必须把赠送范围和数量报经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印制份数要严格控制,不得内部分发。国内市场需要的挂历,由出版部门和商业部门安排印制和销售。所有单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区和国外印制挂历。
《通知》要求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其费用一律不准报销。各级审计机关和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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