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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科学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 不同类型单位用不同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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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22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科学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
不同类型单位用不同管理办法
本报讯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最近发布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又一项科技拨款改革工作的重要配套政策。
规定指出,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科研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技术开发类型,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基础研究类型,逐步实行基金制;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原则上实行经费包干制;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属于多种类型,经费由多种渠道解决。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和其他来源的经费统一核算。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中,经费已经自立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作为定项补助,仍由国家拨给;经费尚未自立单位由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在“七五”期间要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事业费可实行按比例逐年递减的方法,也可实行以收入的一定比例折减事业费的方法。
属于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科学研究费,应逐步转出作为自然科学基金。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暂可留给本单位。
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并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这些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拨款10%的部分,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冲抵下一年度拨款,一半留给单位。要鼓励和推动上述科研单位中可以实行技术商品化从全局看对国家有利的科技工作,其经费管理办法向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过渡和转变。
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按照审定的科技活动分类比重,分别按技术开发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的办法管理。
技术开发类型和多种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2/3留给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1/3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经国家科委批准,建立面向全国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的部门,其减下来的事业费,可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实验室的费用,可在其交给国家科委1/3的经费中给予支持。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合经营、成果推广和科研中间试验等科技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也可在小批量试生产和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合法收入,以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
按照国家规定,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纯收入和预算包干结余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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