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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秉公执法 南宁中级法院宣判一厂长无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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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实事求是 秉公执法
南宁中级法院宣判一厂长无罪
本报南宁电 记者郑盛丰报道:广西一位为社会瞩目的知名法人代表,离开被告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审理,3月14日宣判被告人陈增无罪。
55岁的陈增原是南宁机械厂厂长。他担任厂长的近几年,全厂实现利润从1980年的200多万元增到1985年的近800万元,该厂因而被列为国家首批试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之一,陈增获南宁市企业特级甲级厂长奖,被选为广西厂长经理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成为广西经济改革中颇有影响的人物。
1986年3月20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抗税罪将陈增逮捕,捕后又指控陈增还犯有“受贿罪”。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了基本事实:陈增任厂长期间,于1984年9月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将南宁机械厂停产的一个车间和负债累累行将倒闭的南宁钟厂合并,经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南宁摩托车制作厂,批量生产自行研制的“金田”牌摩托车,以生产所得偿还钟厂的债务和折抵的固定资产。所产的摩托车分别被市、区经委和科委以及国家经委认定为新产品,按有关政策可免税三年,区、市领导也表示过应予免税以扶其发展。对有争议的55万多元产品增值税,工厂最后也已交清。关于“受贿”,指的是陈增1985年4月率团赴日考察时接受日方和港方贿赂,经开庭调查,此说证据不足,能够认定的是,日方提出赠送考察团员每人一台彩电,遭到陈增等人的拒绝。
根据上述事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核查认为:陈增开始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纳税问题上是有责任的,但没有非法获利目的,主观上没有抗税的故意,客观上构不成抗税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抗税罪条件;起诉书指控被告受贿,也根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今天对被告陈增作出无罪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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