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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仁干致袁茂余· 文化人要懂版权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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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23
第8版(副刊)
专栏:书简

·沈仁干致袁茂余·
文化人要懂版权法
沈仁干同志:
从报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正在起草制定中,这无疑是加强科学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据我所知,近年来,由于一些人或为谋私利,或版权观念淡薄,侵害版权(即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任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未经集体或合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写的作品据为己有,署个人的名字发表;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改编、删改该作者已发表的作品;未经原出版单位同意,擅自翻印该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等等。这些,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为了普及文化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否从剖析一些侵害版权的案例入手,谈谈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版权法的制定,对发展内外科学文化交流的重要作用。打扰你了,很对不起。
致礼!
袁茂余
1987、2、7
袁茂余同志:
2月7日来信收悉。信中所言侵犯作者版权的行为,不仅时有发生,在某些方面甚至还相当严重。
要讲保护版权的重要意义,我想首先要知道版权的内容。3年前,一位作家到出版社要求收回一本书的版权,转移到另外一家重印。该出版社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作者有著作权,出版者有版权,书一经出版,版权就归出版社了,他可以再写一本叫另外一家出版,已经出版的书不能转到另外一家出版。这位出版者的解释不妥。其实,在我们国家,版权与著作权指的是同一个概念,都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出版者并不享有作者的全部版权,而仅仅依据与作者达成的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一部具体的作品享有出版权。作者的全部版权包括精神权利(亦称人身权)和经济权利(亦称财产权),出版权仅仅是经济权利中的一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主要是指:作者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发表作品、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要求他人承认并尊重其作者身份和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和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经济权利主要指作者有权以出版、复制、表演、播放、录音录像、摄制电影、展览、翻译或改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和因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一般国家的版权法规定,作者的版权是一种专有权利,未经作者同意,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占有与行使,否则便是侵犯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作者对其享有的版权是一种无形产权,作品一旦发表,作者就很难控制他人使用。为了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作者创造性的劳动,为社会积累和提供更多的知识,发展科学文化事业,推动社会前进,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制订了版权法,以调整作者与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方面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一个国家没有版权法律,作者的正当权益就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就很难充分调动。一位驻外文化官员告诉我,他曾译了好几首外国歌词,共得了十几块钱发表费,以后被文艺团体演唱、电台播放,听说还制成了录音带,没有人跟他打招呼,也没有人向他付酬,现在歌词被演唱时,连他是译者也没有人提了,他感到很伤心。有一位老作家,一本30多万字的小说,被一家期刊删成10万字,弄得支离破碎,面目全非,仍以他的名字发表,他气得直发抖。有一位青年业余作者,“文革”后期写了一篇反映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小说,小说中已经回到“正确路线”上来的“走资派”——老村长,被编辑加工提高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粉碎“四人帮”后,人家叫他“说清楚”,他怎么也说不清楚。此类不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行为数不胜数。从上述事例不难看出,侵犯作者的版权,直接的后果就是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是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如果整个作者队伍的创作积极性受挫折,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就会越来越小,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势必受到不利的影响。要说保护版权的重要意义,这可以算第一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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