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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仁干致袁茂余· 文化人要懂版权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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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24
第8版(副刊)
专栏:书简

·沈仁干致袁茂余·
文化人要懂版权法
其次,没有版权法律,作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作品一经发表,便被视为“公共财产”,谁都可以自由使用,会造成作品传播者之间的无益竞争和文化市场的混乱。大概是1984年,有一家电影制片厂、三家电视台在未征求作者同意、又互不通气的情况下,将同一部小说改编摄制电影或电视片,拍摄过程中发现
“撞车”,电影厂和两家电视台只好停机下马,人力、物力、财力浪费甚大。如果事先征求作者意见,签一纸合同,也不至如此。1985年,全国有一大批出版社、期刊和小报没有征得作者同意,出版或转载香港作家梁羽生、金庸先生的小说,假冒出版单位名义翻印者也为数甚多,一时间新武侠满天飞,曾一度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和书刊市场,社会各界对此颇有意见。再其次,没有版权法律,作者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是造成智力资源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智力资源外流,一是作者将其原作送往国外发表,智力成果首先让外国使用,
“肥水外流”;二是人才外流,将作品原稿送往国外首先发表,特别是自然科学理论和工程技术、医药卫生方面的原稿送往国外首先发表,不仅有可能因作者缺乏经验而丧失版权,而且有可能使外国人利用我们提供的知识和他们的先进设备,开展科研活动,发明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然后反过来向我们转让专利。一位朋友告诉我,一些国家不惜重金引进外国作者的作品,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获得最新知识搞技术发明,变版权为专利。我想,这位朋友的话值得重视。人才外流,就是活的知识载体和潜在科技成果的流失。当然,人才外流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这里我就不详说了。
第四,没有版权法律,作者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会影响甚至阻碍对外文化交流和科学技术合作。去年7月,美国夏威夷大学魏莉莎女士率领演出团访问北京,用英语演出京剧《凤还巢》以后,准备推出一台《美国戏剧晚会》。正当演出组织者准备印刷有关《晚会》的说明书时,“夏大”演出团忽然接到纽约等方面的通知:《晚会》作品还受版权保护,表演权不好解决,魏莉莎急出一身冷汗。后来由于夏威夷大学校长和州议会的帮助,版权问题妥善解决,北京的观众才有幸观看了那台《美国戏剧晚会》
(见黎民《京剧洋演员在北京》,原载《北京晚报》1986年7月23日)。因为版权问题,外国电影不能发行、戏剧表演不能转播的事情年年都有。有些外国人,为了保护他们的版权,甚至对我们实行“知识封锁”,介绍先进科学技术的书刊文献资料,不愿意卖给我们,或在签订科技合作协定时,规定对资料的使用有各种各样的限制。由于我国尚未公布版权法,也未加入国际版权组织,暂不保护外国版权,外国也不保护我国的版权。国内外作者和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科学界在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时,常因版权问题不好解决,使许多本来可以谈成的项目,只好搁置起来。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不仅要充分利用本国的智力资源,也要大量吸收外国的智力资源,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对四化建设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版权问题处理不妥,影响对外文化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也势必影响对外开放政策在文化和科学领域的执行。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①一书的前言中写道:“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的智力作品的数量越大,它的声誉就越高;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量越大,图书、唱片制造业和文化娱乐事业就越兴旺发达。总之,鼓励智力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鲍格胥博士从事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立法与研究工作40多年了,是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专家,我想用他的话来结束这封信。今天就写到这里,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此致敬礼
沈仁干②
1987.2.16
注:①《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版权公约,1886年签订,现有76个成员国。
②沈仁干:国家版权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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