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阅读
  • 0回复

免职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免职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本报记者 涂晓东 崔悦温
苟建国今年47岁,1984年9月被西安市阎良区人大正式任命为区广播电视局局长。1985年10月,区广播电视局几名职工联名上告苟建国在经济上、工作上有严重问题,为此区委整党办公室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1986年3月,区委常委会决定免去苟建国的局长职务,并发了会议纪要。免职理由共有7条。围绕着这7条免职理由,记者进行了调查。
拼凑“错误”强加于人
免职理由之一认定,苟建国曾将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广播局)从深圳买回的一台录像机高价出售,从中牟利。事实是,1985年2月,广播局从西安市用5850元买回一台“乐声370”录像机。不久,苟建国又派人从深圳以每台4845元的价格买回两台“乐声370”录像机。随后,苟建国将从西安买的那台录像机按原价(5850元)卖给本区一个技校,这笔款已入了广播局的帐上,不存在牟利问题。
理由之二认定,苟建国将局里的录像队承包给局外人后,又在广播局替录像队支付了1185元,给录像队11人各发了50元奖金。实际上,苟建国并未给录像队支付过一分钱。所谓支付的1185元,完全是为广播局的开支所用,与录像队毫不相干,这在帐上也可查到。至于奖金问题,是按照有关规定,由苟建国签字发给广播局职工的,每人50元,根本没有录像队的份儿。另外,录像队只有3人,不是11人。
理由之三认为,广播局私自停止阎良乡有线广播,又长期不接通线路,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严重的错误。据调查,在苟建国到广播局工作之前,阎良乡有线广播已有两年多不响,当时区委并未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苟建国到广播局任职后,第一件事就是把全区的有线广播修好接通。1985年7月,由于其他单位施工,使阎良乡的有线广播停了一段时间,并不是“广播局私自停止”。阎良区委把此事定为“严重的失职行为,严重的错误”,把问题的性质明显地改变了,拔高了。
理由之四认为,苟建国“未经审批私用临时工,自定工资待遇是违反纪律的”。陕西省政府办公厅1984年7月17日曾下文规定,“今后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再审批”。苟建国招用临时工是在此通知发出之后,不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
其他几条理由如“高价卖铁丝”、“私自制作办公用具”、“随便骂人”,也站不住脚。这说明,区委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是粗糙的,不负责任的。区委免去苟建国局长职务的7条理由,也就经不起认真的推敲了。
坚持原则 招来怨忿
那么,苟建国的职务为什么会被免掉呢?
苟建国上任不久,就向有关领导表示,请让他放手干3年,力争广播局不吃财政拨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堵塞了一些漏洞,与此同时,也得罪了一些人。
广播局某些职工工作懒散,针对这种现象,苟建国建立了奖惩制度。1984年8月修复全区有线广播后,苟建国批准奖给参加修复农村线路的职工每人60元,一位电工因当初嫌天热不下乡没有领到奖金,结果就与苟建国产生了矛盾。
广播局是一个引人羡慕的地方,再加上靠财政拨款,“旱涝保收”,因此,区上有的领导人便把他们的亲属从工厂、商店调到这里工作。苟建国上任后,对个别提出无理要求的干部亲属不讲情面,不特殊照顾。1984年工资改革时,一位区人大常委会某部门负责人的女儿提出,她应当按干部级别套级,苟建国翻阅了她的档案后,发现她没有转干,档案里没有转干登记表,所以坚持按工人给她套级。区委组织部一领导人的表妹,有一次未经苟建国同意擅自将公款借给另一职工,苟建国知道后严肃地批评了她,并让她作检查。这类事情多了,便引起一些人对苟建国的不满。
免职原因 令人费解
1985年下半年,区级整党工作开始了。10月,广播局7名职工联名给阎良区委书记写信,反映苟建国经济上有严重问题,工作上不务正业。区整党办公室根据区委书记的意见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这期间的党支部整党会议上,区委宣传部长鼓励苟建国要好好工作。12月17日,区委常委会在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时,区长(区委副书记)认为调查的情况不完全清楚,应该再做调查。区委书记认为调查的情况眉目比较清楚,有些问题也可以继续调查。这次会上便决定调查组再做些补充调查。
1986年3月11日,区委再次召开常委会讨论苟建国的问题。区委书记在听取了调查组的补充调查汇报后,给苟建国归纳了7条错误。这7条中,有的是引用调查组的错误结论,有的是他自己借题发挥任意拔高。最后,区委书记提议免去苟建国的局长职务。会后,区委办公室按照区委书记的口径,搞了个区常委会会议纪要,免去了苟建国的局长职务。
记者请区委书记谈谈对苟建国的7条免职理由的看法。他解释说,免职的主要原因不是7条中的问题,而是因为苟建国同广播局的群众矛盾很深,群众对他意见很大。既然7条理由不是免职的原因,为什么下发的区常委会会议纪要却这样写呢?至于群众对他意见很大,也应当分析是什么样的意见。如果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不写进会议纪要呢?如果意见是错误的,又为什么不作解释或批评呢?显然,区委书记的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苟建国被免去局长职务后,多次找区委书记申诉。这位当初罗列苟建国7条理由的书记向苟保证,如果苟建国同意调离阎良区,有关他被免职的材料将不装档案。对这种许诺,苟建国并不相信,因为广播局党支部以他“所犯错误是严重的”为由,至今不发给他党员登记表。
中共西安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对苟建国同志的申诉比较关心,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