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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起种子合同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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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如何解决这起种子合同纠纷?
编辑同志:
1985年5月,我们从洪湖区大口供销社购红麻种子129公斤,种植红麻100亩。由于种子质量不好,使我们遭受经济损失近2万元。购种子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如种子质量有问题,一切损失由供销社承担。但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与大口供销社交涉,他们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我们多次到法院起诉,均无结果。
近两年内,我们行程上万里,耗资两千多元,先后奔走了省、地、县11家有关单位,至今仍未解决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湖北洪湖县代市区柏桥乡竹林村
何兴荣 刘立付何兴荣、刘立付同志:
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没有核实,现就来信所提及的情节,答复如下: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供方应偿付需方违约金、赔偿金;第54条规定,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既然你们与大口供销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已明确规定,如麻种质量有问题,一切损失由该社承担。如果确实因为红麻种子质量不好,使你们蒙受了经济损失,你们又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有证据可证明,那么,无论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合同规定,大口供销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你们的起诉符合受理的条件,当地法院应该依法立案受理。
但是,大口供销社出售的红麻种子有哪些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致使你们损失近2万元?你们有哪些证据可资证明?大口供销社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和法院多次没有受理本案的理由又是什么?你们的来信均未说明。因此,本法律顾问团难以判断你们的起诉是否有理。如果你们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当地法院应该收案审理。如果你们的红麻歉收是因为生产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或者红麻种的质量确实不好,但你们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大口供销社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无法提出足以说明问题的证据,这样,有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经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对你们的案件也就无法收案审理,你们也不必再起诉。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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