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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冲向大会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 保障村民委员会健康发展 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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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3
第3版(要闻·经济)
专栏:

彭冲向大会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
保障村民委员会健康发展
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说,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保障村民委员会健康地、顺利地发展,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
今天,彭冲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他说,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对关系群众利益的事,按照民主的原则,由群众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彭冲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宪法的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为村民服务的,办理本村村民自己需要办的事情。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普及法律,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作用。因此,草案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彭冲说,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不是基层政府的下级机构。基层政府同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政府和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政府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了解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政府和群众的联系。现在有些部门随意向村民委员会布置任务,致使村民委员会的任务过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承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的任务。”
彭冲说,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内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民主制度,养成民主习惯。为此,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彭冲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村民基本上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活动,这是历史长期形成的。在一个村里,他们有直接的共同利益,彼此熟悉,便于开会、选举、监督,便于实行自治。因此,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但是,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村的规模大小、居住密度、经济发展程度很不相同,不能一刀切。有些自然村很小,可以由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有些自然村很大,应当允许分为几个村民委员会,有的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建立的村民委员会,群众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比较发达,工作也搞得好,群众不愿意划小的,也可以不变。因此,草案规定:“根据村民意愿,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彭冲说,村民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要精干,要注意不增加群众负担。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不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所属的委员会成员。”各地应当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精简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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