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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经委、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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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6
第3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经委、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各行业、各地区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组织制定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和地区分类电耗定额,并进一步制定企业用电定额,按月考核。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对于超计划用电的企业,按现行电价5至10倍加价收费。节约用电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提取节约奖。
《规定》要求轮流安排可间断生产的企业和高电耗设备开展调荷节电,提出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企业超过计划多用的电量,经电力部门同意,可不作为超计划用电处理。同时由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多种电价的实施细则,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可再适当加大低谷和丰水期电价降低的幅度。
《规定》要求进一步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5至10倍加价收费。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规定》提出了企业的重点节电措施并给予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的企业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低扣统配电指标;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少用的电量,由电力分配部门给予奖励;富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时,按市场价格代购代销等优惠措施。
《规定》认为管好农业用电是节电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排灌用电必须有核定的定额,排灌变压器的负载率低于20%者,停止供电。未经电力部门许可,工矿企业或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向农村转供电。现已转供的,必须按价收费。
《规定》还强调要控制非生产用电。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5至10倍加价收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各地应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宾馆设计暂行标准》,制定本地区宾馆、饭店的空调系统控制标准。装有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宾馆、饭店,必须加装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者,按宾馆、饭店全月空调用电量现行电价的1至2倍加价收费。
对居民生活用电作出的规定是:
——除小水电供电地区或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以外,在居民中不推广电炊;
——居民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和在规定范围外使用电炊具时,除一律按国家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外,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5至10倍加收设备容量费;
——除规定范围外,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每户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60至100度,超限量用电的,超过部分按现行电价5至10倍加价收费。
《规定》责成水利电力部成立“全国节约用电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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