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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翔在人大会议上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全国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明显好转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丝毫不能放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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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7
第2版(要闻)
专栏:

郑天翔在人大会议上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全国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明显好转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丝毫不能放松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今天说,全国刑事发案率已连续三年稳定在万分之五左右,就全局来说,社会治安情况是稳定地明显好转的。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丝毫不能放松。
郑天翔今天下午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他说,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精神,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他说,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98000多件,判决人犯32.5万多名。在全部人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包括死缓)的,绝大多数是属于流氓犯罪集团、杀人、抢劫、强奸等七个重点打击方面的犯罪分子。1986年全国刑事发案率为万分之五点二。刑事发案从1981年和1982年的万分之八点九和万分之七点四降了下来,连续三年稳定在万分之五左右。这个发案率比我国1956年和1965年的万分之三左右还是较高的。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够简单地与50年代和60年代初的情况相比。我们将继续同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工作,力争刑事发案率稳中有降。
郑天翔说,刑事案件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4年占当年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流氓集团犯,1984年为36000多名;1985年下降了91.81%;1986年又下降了65.77%。这些情况说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直接危害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了。社会治安的局面在总体上是稳定的。事实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这场斗争,就很难设想有今天这样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持续、稳定发展的好形势。
郑天翔说,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8133件,比上年增加55.52%。除走私案件的收案比上年增加44.74%以外,投机倒把、贪污、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诈骗公共财物等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一倍至二倍。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比上年增加179.23%;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加358.57%。在被判处刑罚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56.23%。这场斗争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胜利前进,起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郑天翔指出,1986年刑事发案总的特点是: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总数明显下降,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却明显上升。社会治安好转的程度在各地不平衡,有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社会治安情况还不好,有的很不好。流窜作案、重新犯罪的情况甚为突出。曾经嚣张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的气焰虽然被打了下去,但是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仍然不断发生。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斗争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将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也继续采取严厉打击的方针。同时,还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以下犯罪活动的打击:走私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破坏矿产资源,盗猎、盗采珍稀动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他说,宪法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坚决按宪法规定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郑天翔说,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000多件,比上年增加16.9%。离婚案件仍占首位,但在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为45.99%,比1984年以前相对地下降了。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债务、赔偿、房屋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则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000多件,比上年增加42.11%。其中,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占90%以上。涉外、涉港澳和海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他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断深入实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变化的结果;是立法不断完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增多的结果。
郑天翔说,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很多,因道德败坏引起的离婚相当多,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事相当多;因为一些琐事引起邻里纠纷而发生的案件很多。这反映出一些人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很低,法制观念很差。对此,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及时调处纠纷以外,还要请社会各方面给以关注。我们建议,要大力深入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力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抵制和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在人民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他还说,当前在严重伤害、凶杀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于民间纠纷没能得到及时发现、教育、疏导和处理,矛盾激化而造成的。
郑天翔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他说,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出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严重经济犯罪往往同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或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来实现其罪恶目的。因此,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采取了既坚决又稳重的态度,严格遵照宪法规定的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我们反复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各种界限。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不管骗得什么“能人”、“开拓者”、“改革家”之类的桂冠,只要触犯刑律,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忠实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社会主义改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出成绩或合法致富的人,即使因为缺乏经验或其它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构不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
郑天翔指出,目前,一些地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拖法”的现象还相当多。这种状况需要继续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岗位上,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将继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郑天翔说,加强法院系统的各项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同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形势还不适应,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有些法院干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学得不好,不熟悉,有些案子办得质量不高;有的案件超过了审限;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的,采用了简易程序;对有些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不力,致使有些调解结案的是非没有分清,责任没有分明,违背了合法、自愿的原则;有的判决和裁定没有得到执行,等等。这是需要认真改进的。我殷切地希望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批评我们的缺点,使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改进,以适应日益繁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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