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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举行第六次中外记者招待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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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8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会议举行第六次中外记者招待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三个副主任回答我国立法方面有关问题
我国不废除死刑,但在使用死刑时非常慎重。
我国法律是在高度、广泛民主基础上的产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犯了法都要依法处理。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会影响立法。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李尚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杨景宇、邬福肇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就我国立法方面的情况,回答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
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大会新闻发言人曾涛宣布他举行的第六次招待会开始后,中外记者纷纷举手提问。
有记者问及中国判死刑的情况时,顾昂然回答:我国不废除死刑,但在使用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他说,我国对死刑的慎重态度可以表现在下述方面:第一,关于死刑,只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严重犯罪分子使用。第二,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权利。第三,死刑的核准权原则上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某些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四,我国法律有死缓的规定,对那些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两年死缓,在劳动中改造他,这期间如果罪犯确有悔改,可以改判为无期或长期的徒刑。第五,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孕妇和16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不使用死刑。
有记者问及中国立法的民主程序,杨景宇说,我国的法律是在高度、广泛民主基础上的产物,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从立法工作的审议情况看:一、列入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审议的每个法律草案,事先都普遍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反复征求意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每个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都要进行调查研究,不只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还要征求基层单位的意见,既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也征求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并参考借鉴外国的经验;三、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每个法律草案,提出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提出意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会议正式审议法律草案时,充分发扬民主,代表们或委员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然后经大会的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的联组会议,把不同的意见集中起来,商量修改,最后才将修改后的文本付诸表决。从这些立法程序看,我国的立法是高度民主、高度集中的,体现了我们立法的严肃性。
有记者问及党员干部犯罪的情况。杨景宇回答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断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宪法明确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论你是不是共产党员,是干部还是群众,犯了法都要依法处理。现在,我国某些地方确有不依法办事或执法不严的情况,但这些现象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的,都在应纠正之列。
有记者问及中国的立法情况。顾昂然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的一年,是我国立法工作进展较快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海关法等7个重要法律和4个有关法律的决定,共11项。自1979年以来的八年间,我国制定了除宪法以外的57个法律,作出了53个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0项。光从立法数目上还不能反映我国这八年间的立法成绩,更重要的是还要从立法内容上衡量。八年来,我们制定了新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就改变了过去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的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有记者问中国如何改革选举制度并使之更加民主化。顾昂然回答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联系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在完善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方面有所发展,对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普遍实行差额选举等,作了一些改进。我们总的精神是,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
有记者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会不会影响中国的立法。顾昂然回答:“不会。”他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决不意味着要改变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既定方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是不要民主了,只能使我们更加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也不是不要改革、开放了,而是要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因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们要把其中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顺利地发展。过去我们这样做,现在也这样做,今后仍然要这样做。
有记者问及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条例草案的情况。顾昂然说,代表们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时十分认真、热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他说,1982年我国新宪法就有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规定,5年来,各地建立了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这是我们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8亿农民实行村民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大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个重要的改革,就必然会产生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代表们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是理所当然的。现在,代表们正在进一步审议,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这也看出我们的立法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的。
有记者问及中国制定企业法的情况。邬福肇回答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再次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上,委员们都认为,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经过近3年的试点,充分证明厂长负责制是个好制度,应该坚持下去。委员们对这个法律草案的大部分条文的意见是一致的,但认为企业改革正在深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因此,常委会决定不将这个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指出,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制定以前,应在全国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业企业的3个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是对立法工作采取严肃的态度,决不意味着什么改革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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