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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农民民主自治的阵地——人大代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记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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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0
第2版(要闻)
专栏:

八亿农民民主自治的阵地
——人大代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记实
本报记者 金凤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正在严肃、认真地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这一关系八亿农民切身利益和正当权利的重要法律。他们代表中国十亿人民,履行人民代表的神圣职责,逐字逐句审议条例草案,各抒己见,发言热烈,对条例草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立法严肃性和广泛的民主性。
安徽代表团孟富林代表在分组审议时,介绍了安徽省建立村民委员会取得的成就。安徽已建立36219个村民委员会。许多村委会向农民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维护社会治安,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如郎溪县的村委会仅1985年上半年就有效地调解了1200多起民事纠纷,维护了农村的安定团结。许多村委会积极办好本村的公益事业。歙县潜口乡10个村委会一年中修路2570米,建桥2座,还维修了中、小学校舍。阜阳县华佗乡大许村村委会订立了村规民约,严禁赌博、打架和封建迷信活动,收效显著。灵璧县扬疃区几十个村委会建立了“红白事协调会”,791名女青年订婚不要财礼,915对青年俭朴办婚事,节约结婚费用250多万元。许多村委会还认真贯彻党的政策,组织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农民科学种田,深受村民欢迎。他说,广大农民拥护全国人大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有了这个条例,八亿农民民主自治有章可循,当家作主有了法律保障。
河北代表团李锋、申礼成代表说,条例草案贯彻宪法精神,是在农村实行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一大改革,符合八亿农民心愿。解放军代表团冯征、王定烈代表说,条例草案是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基层组织改革的丰富经验而提出来的一项农村基本法律,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项基础工程。真正实施这一条例,才能彻底改变多年来对农村控制过严过死的状况,让农民实行民主自治。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在代表团团长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意味深长地说,依靠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便能发扬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改善党与八亿农民的关系。八亿农民与党一条心,中国的事情就好办了。
许多代表在审议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条例草案分别提出不同意见。
一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以及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这是代表们争论的焦点和热点。一个代表团中常常出现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意见。条例草案第二条原来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少代表特别是来自农村的代表同意这个规定,认为这将有利于推动农村实现社会主义直接民主。一些代表认为,目前的村委会既有公益事业,也有行政任务,建议把村委会定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广东代表团梁湘、陈燕发、陈希声代表说,村委会如不是一级政权,政令如何贯彻?乡、镇人民政府如对村委会只有指导关系,则按国家要求下达的任务,村委会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乡、镇政府要变成“无脚螃蟹”。他们建议,一定要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同是广东代表团的梅益代表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还是领导关系,涉及到我们一些干部多年来的工作方法要不要改革?完成国家各项任务,是靠过去老一套的行政命令,还是通过指导、帮助,靠提高群众觉悟去做工作?后者的做法体现真正的民主自治。自治也要守法,要完成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靠行政命令就会削弱农民的民主自治。
上海代表团的胡耐秋代表说,要明确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又要协助乡政府完成国家的任务,上级部门要尽可能避免把它当作政府机构的“腿脚”。黑龙江代表团的陈剑飞、王忠海、周占鳌代表指出,农村民主自治有个渐进过程。目前村委会刚刚建立,处于过渡时期,既有自治职能,又有行政职能,双方必须兼顾。
关于村委会任务,江苏、江西许多代表说,发展生产是农民头等大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带动村民发展生产就没有威信。生产上不去,办理村里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就没有物质基础。生产搞好了,农民富了,事情就好办了。他们建议,村委会任务中要明确写上“带动村民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和建设事业”。
关于村委会设置范围,江苏、江西、安徽、湖南、吉林、黑龙江等省代表团的代表都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不大适合他们的具体情况。他们的村委会大都设立在原大队管辖范围,一般包括几个自然村。农民现在一怕政策变,二怕体制变。他们建议,关于村委会设置范围最好不作硬性规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维持原状较为妥当。
来自农村的许多人大代表都说,村委会成员不脱产,直接面向千家万户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他们一天忙到晚,家里活一点干不了,给予适当补贴十分必要。补贴数额可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本人贡献大小而定。贫困地区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由政府负担。
许多代表还谈到,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十分重要。湖南省代表团贺良辉代表是湘乡市轧桥乡轧坪村村委会主任。她说,村委会成员一定要以身作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处处想到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才能取得村民的信任,办好本村各项工作。遗憾的是,当前还有不少农村干部强迫命令作风严重,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吉林代表团关忠煜、邹德生代表说,他们村农民在生产上还被绑住手脚。啥时开犁、用什么种籽、上多少粪,乡政府都规定得死死的,不按规定就罚款。伊通县东尖乡后范村1985年春要求一垧地上35车粪,少上一车罚款2元。仅此一项,村民被罚款21000元。这笔钱收上后,用一万元买了国库券,放在村办公室。不慎失火,全部烧光。这当然是极个别例子。但由此可以看出,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他们建议,条例草案12条要添加,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方式,不得强迫命令。他们更希望县、乡人民政府干部一定要切实改进领导作风,不许再搞瞎指挥和一刀切。
村民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十分重要。据记者了解,目前只有一部分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少村委会由原大队干部“换块牌子”,还要认真进行民主选举。安徽省代表团王茂代表说,村委会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构,村民大会才是权力机构。村中重要问题一定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才能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许多人大代表高兴地说,已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的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既是八亿农民民主自治的阵地,又是农民培养民主习惯的课堂。八亿农民通过这一组织形式,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必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重大作用。由于这是关系八亿农民的一个重要法律,许多代表建议,将组织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也有一些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原则上很好,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立即颁布实施,还有一定困难。他们建议大会原则通过,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原则,参照大会审议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
4月9日,大会主席团审议了代表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提出决议草案,将提交4月11日举行的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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