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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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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2
第2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决定
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7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
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的名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8年1月底以前选出。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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