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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发展和发展民主的正确途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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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2
第5版(理论)
专栏: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发展和发展民主的正确途径
王桂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段时期,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中,论述民主问题的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泛,以及理论认识之深刻,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邓小平文选》第154页)党中央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是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与此同时,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了新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结束十年动乱之后,国家民主生活重新走上正常化的进程,首先是从平反冤假错案开始的。在党中央领导下,首先平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接着又平反了在此之前发生的错案,恢复了遭受迫害的干部、知识分子、民主人士以及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名誉,使他们重新参加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
鉴于对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不适当的估计是以往发生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根源,党中央重新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关系。在肯定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明确指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且相应地调整了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确认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依靠力量,提高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对于经过长期教育和劳动生产已经得到改造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依法改变了他们的身份,给予公民的权利,扩大了民主的范围。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革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家的民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给予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更多的自主权,推动了工厂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民主生活的发展。尤其是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上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文化程度的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正在加强,社会活动不断增多,新的一代有文化、有觉悟的农民正在成长。这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可靠的群众基础。
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领域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比以往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学术研究的活跃,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就是坚持执行“双百”方针的结果。“双百”方针的贯彻执行,是政治民主和学术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一时期,我国的民主生活得到了比较顺利的发展,但是,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民主渠道不畅通,人们的建议、主张缺乏表达的机会;压制人们的民主权利,乃至打击报复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类问题,人们不满意,有意见,要求予以改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循正当途径,应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不能操之过急,因为建设高度的民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个正确的适当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地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这正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发展民主的正确的途径。
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我们,民主是具体的,只有阶级的民主,而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同样的,发展民主的方法和途径也是具体的,是由客观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民主化的程度和完善民主制度,我们在长时期内没有找到适当的途径和方法。
我们曾经把提倡自上而下地发扬民主和对干部进行民主作风的教育作为发展民主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虽然也有一定的效果,但它往往受个人素质的影响和限制,存在着很大的可变性和随意性,因而并不能建立稳定的高度民主的制度。
所谓大民主的方法,“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也曾经被认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好方法。但是,“文化大革命”的痛苦教训表明,这种方法只会走向民主的反面。林彪、江青一类反革命野心家就曾利用“四大”肆意横行,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这种历史教训,再也不容重复。
采取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方法,可以避免以上两种方法的弊端。一方面,它可以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136页)另一方面,它又可以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滋长蔓延。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新发展。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就是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经过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把国家民主生活的内容、民主的形式、民主的程序都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健全的民主制度。这样就可以使国家机关在组织人民的民主生活的时候,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遵循,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防止某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民主权利,应尽哪些公民义务,从而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在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我们国家重新修订了宪法,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改进了选举制度,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人民代表的选举;设置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人大的经常工作;坚持按期召开人代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改进人民代表视察办法,加强了对政府工作、法院工作和检察院工作的经常监督。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借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约束和制裁违法乱纪的行为。国家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辩护制度日益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根本法和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正在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渠道更加广泛和畅通,并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这一时期民主建设的一切重大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取得的。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之日起,就站在中国革命的最前列,为争取人民的民主自由而进行英勇顽强的斗争,终于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时代。今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克服家长制、特权思想等封建残余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也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有可能完成。党在民主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提出的任务,采取的政策,同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提出向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权“争民主”、“争自由”,显然是悖理的,是危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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