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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两个文件 海产资源要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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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5
第4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两个文件
海产资源要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向全国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近海捕捞机动船控制指标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在为转发这两个文件所发的通知中说,新修订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是经过多次协商后的仲裁意见。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克服困难,做好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严格执行规定。
通知说,近海渔船失控,已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加剧渔场安排的矛盾,造成人力、物力、能源的浪费和生产效益下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近海渔船的盲目发展。
农牧渔业部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中,对渔场安排的原则;主要渔场、渔汛的生产安排;底拖网伏季休渔和定置张网渔业休渔;渔场管理权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提出了四条附则。这些规定和附则,都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维护渔场生产秩序,逐步做到有计划地控制捕捞强度而制定的。
农牧渔业部在《关于近海捕捞机动船控制指标的意见》中指出,近年来,由于前期渔区劳力就业没有得到妥善安排,近期水产品价格放开、鱼价上涨,加上渔业管理工作跟不上,法制不健全,致使近海渔船盲目发展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关于“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规定,对现阶段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总马力控制指标问题,经与有关地区反复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近海机动渔船控制指标,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力求捕捞强度与资源状况相适应,以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目的。同时,也考虑近年大量增船的现实情况,对不同海区、不同作业,实行区别对待。
二、压减渔船的重点是:破坏资源严重的作业和1983年以后盲目发展起来的渔船。对这部分渔船,当前可以采取多征或加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少供或不供计划内柴油等办法加以限制,积极引导他们转业。要帮助他们发展养殖业、加工业和渔区各项服务事业,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资源增殖保护费”作周转金予以扶持,定期收回。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对近海渔船总马力控制指标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订落实本地区的控制计划和具体控制措施,并落实到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控制近海捕捞能力、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行政管理与法律、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执行渔船审批权限和捕捞许可制度,保证渔船控制指标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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