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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讷河县双泉村和五福村 早婚和买卖婚姻现象严重 当地领导机关应检查纠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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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22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黑龙江讷河县双泉村和五福村
早婚和买卖婚姻现象严重
当地领导机关应检查纠正编辑同志:
黑龙江讷河县六区双泉村和五福村,目前严重地存在着早婚和买卖婚姻的现象。
因工作之便,我作了一个简单的调查。在双泉村永丰屯小学,有女生三十三人,最大的十七岁,最小的九岁,大多数是十二岁以下。她们中已有二十八人订了婚。男生三十七人,年龄约同女生,他们中也有十七人订了婚,两人结了婚(青年团员)。他们在结婚后,都是很痛苦的。在双泉村,一个女的十四岁结婚,十五岁生孩子,她在生产时险些死了。
此外,这两个村还存在着买卖婚姻。五福村池渭德、王德新两户,在土地改革以后每年每户可余粮三十石到四十石,但都因兄弟几人结婚而用完了。因买卖婚姻,致使生产受到影响,生活下降的,仅双泉村永丰屯就有十六户,占整个下降户的百分之四十七。这是何等严重的情况!
当地区、村领导干部,还未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对当地早婚和买卖婚姻还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我与双泉村前青年团书记、现任区委青年干事万兴隆同志谈起这件事时,他说:“这些情况早就知道了,那有什么办法?”他又说,群众的舆论一致认为,说媳妇不花钱是不行的,提倡按婚姻法办事,只有“城里人”可能。他说,连村干部本身,也不能依照婚姻法办事。我认为:要纠正该地早婚和买卖婚姻现象,首先应对该地区、村领导干部好好进行婚姻法的教育;第二、在青年团内部对全体团员进行一次婚姻法的教育;第三、通过宣传网、各种会议,向群众大力宣传婚姻法。
韩景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并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读者韩景湘来信中所指出的早婚和买卖婚姻的各种事实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应当引起该地领导机关严重注意。在这些地区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严格检查并坚决纠正不合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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