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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通过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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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通过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1987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987年4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5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3名委员因事请假。
会议听取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初步讨论了上述报告提出的关于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条文的草稿,进一步讨论了基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条文草稿。委员们对某些条文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再加以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文的草稿。
会议还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草案)》及其说明。经过讨论和修改,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并决定尽快展开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工作。
会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积极配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
会议期间,邓小平主任会见了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
会议决定,今年8月22日至26日召开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一)继续讨论基本法的序言、总则和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条文草案;(二)初步讨论经济专题小组草拟的条文草案;(三)初步讨论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草拟的条文草案;(四)初步讨论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草拟的条文草案。
本报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
(1987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对区旗、区徽的式样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集思广益,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如下:
一、在内地和香港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广泛征集区旗、区徽图案。全国人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香港其他居民均可应征投稿。征稿截止日期为1988年3月31日。全部来稿图案的版权归国家所有。
二、要求区旗、区徽图案能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特点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形式庄严美观。
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5名、专家6名(内地、香港专家各3名),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人选由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建议,报主任委员会议审定。评选委员会于1988年第二季度从应征图案中评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26件,作为初选图案,并在香港和全国各地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于1988年第四季度从初选图案中评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6件,作为复选图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可对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复选图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从评选委员会提交的区旗、区徽复选图案各6件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一件,作为正式报批图案(草案),于1988年底连同基本法(草案)一起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最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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