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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失足者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取得成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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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挽救失足者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取得成效
本报讯 记者冯媛、毛磊报道:“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比较,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仍是很低的。通过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完全能够加以控制和预防。”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长张黎群4月16日接受记者访问时这样说。
据了解,我国在“文革”以前,青少年犯罪只占整个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而近来却已上升到60%—70%。“文革”是持续十年的全局性社会大动荡,这种反常的历史环境所带来的特殊矛盾,使青少年犯罪在70年代中期以极大幅度上升,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期。粉碎“四人帮”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仍要受“文革”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1965年时仅仅约为万分之一,1979年达到万分之五,但与欧美国家4%—5%的犯罪率相比仍然相差近百倍。
张黎群介绍说,1983年8月以后,通过全国范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加之进行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青少年犯罪得到有效抑制,社会秩序出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局面。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又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张黎群忧虑地告诉记者,犯罪低龄化趋势值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典型调查,我国50年代和60年代,少年犯罪一般从16岁开始,即16岁往往是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而现在一般却从十一二岁开始有劣迹,到十三四岁便走上社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84年全国查获的未满16岁的犯罪少年比1983年上升2.4%;北京市1984年查获的13岁以下的犯罪者占少年犯总数的10.8%,比1983年所占比重增加1.7%。过去少年犯罪,主要是一般盗窃、流氓滋事活动,但是近年来逐渐向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发展。因此,我们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指导思想必须适应这些变化了的情况,重视早期预防,做好教育工作。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已经三年多,取得成绩巨大。现在的问题是一些被处短期徒刑(包括被处较长徒刑而受奖减刑者)和受到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将陆续期满返回社会。这些人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将要在社会上生活几十年时间,那么如何进一步地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呢?”记者问。
张黎群表示,教育挽救失足者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对这些人的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相信他们在党的教育、政府关怀下会走向新生。有些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高达50%,而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却要低得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是党中央为了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所提出的一项战略方针。近几年来,综合治理以它良好的社会效果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赞赏。
张黎群最后向记者透露,我国政法机关以及有关社会团体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情况、特点、危害和治理措施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自1982年6月成立以来,积极组织、联络、协调全国专家、学者和一些实际工作者,认真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探讨,并对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作出预测,据此建立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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