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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买卖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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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私房买卖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编辑同志:
1978年,我买了两间私房。当时买卖双方都找了见证人,并一起签订了房约,按了手印。请问:我们签订的这份房约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对方反悔,我该怎么办呢?
江苏徐州铸造总厂 苏善德苏善德同志:
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是允许私房买卖的。虽然一些地方的管理条例各有不同,但总的精神是一致的,即私房买卖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消耗时间比较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所以需要有严格的登记和审核手续,以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所有权。
1963年12月,国家房产管理局有关文件曾规定:“私房买卖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才能成交。”人民法院在审理私房买卖纠纷案时,就看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私房过户登记手续,以便确定产权人。如果办了过户手续,那么这种私房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房管部门,是属于私买私卖行为,是违反我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第9条第2款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了防止私买私卖,严禁投机倒把,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从你的来信看,你买的两间私房,既没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核价,又未办理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交纳契税、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私买私卖行为,是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因此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或“文化大革命”以后一段时间,私人之间的私房买卖,因各种原因未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在这次房屋全面清产换证中,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主动申请补办登记手续,补交契税,补领房屋所有权证。因私人之间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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