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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互会欧洲成员国的住宅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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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7
第7版(国际)
专栏:

经互会欧洲成员国的住宅政策
严正
近年来,经互会欧洲成员国的住宅情况已有相当改善,它们目前的任务是争取达到每个家庭都有一套,每人都有一间住房的标准。这些国家住宅建设取得成就的关键是党和政府重视,政策灵活。它们都制定了住宅长期远景规划,吸收居民投资,鼓励私人建房买房,改革房租等。
近年来,经互会欧洲成员国的住宅情况已有相当改善,城镇人均住房有效面积民主德国为二十六平方米,居世界前列,捷克斯洛伐克二十二平方米,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十九平方米,波兰和罗马尼亚十五平方米,苏联十四点五平方米。目前这些国家正在加紧建设新房,争取到一九九○或二○○○年普遍达到每个家庭都有一套、每人都有一间住房的标准。
由于战争破坏,或在建国初期执行低积累政策,国家对住宅建设投资不多,因此大多数经互会欧洲成员国都曾存在较为严重的住宅问题,多户合院、三代同堂不乏其例。如今这种状况已有改观。它们住房建设取得成就的关键是党和政府重视、政策灵活。
例如早在一九七一年民主德国统一社会党在八大上就专门通过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把重视并加快住宅建设作为核心。从当年起,他们每年拨出百分之十的国民收入用于住宅建设,到一九八五年初,共拨款二千六百亿马克,新建和改建住宅二百四十万套,使全国近半数居民搬进新居。他们计划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年再新建和改建一百万套。经互会的其它欧洲成员国也都把解决住房问题列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目标之一,从七十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一般为十五年的住宅长期远景规划,设立了诸如“住房事务委员会”这样的中央机构,专司全国住房建设和分配。近年来苏共中央政治局和部长会议专门讨论住房问题,去年通过了《关于加速解决国家住宅问题基本方针》的决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无条件地执行苏共二十七大确定的到二○○○年保证每个家庭都有一套单独住宅的决定,国家额外增拨百分之十的生产投资,还将通过合作社集体建房和私人建房的方式,吸引居民资金,加快建房速度。
经互会欧洲成员国以前都以国家投资建房为主,从七十年代初开始,这些国家先后建立属于国家、企业、集体和私人的多层次住宅所有制结构,并制定专门的政策、法令,以多种经济措施保护和鼓励私人投资建房、买房,发展私有住宅。例如罗马尼亚法令规定,对于愿意自己兴建住宅的城市居民,国家分配建筑材料,并提供低息贷款,国家投资兴建的任何住宅,都“先卖后出租”,优先卖给城市居民。法令甚至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一定水平的必须在限期之内购买或自建住宅,否则其家庭成员所租住宅的租金将增加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其它东欧国家也都制定类似政策,以各种方式的资助鼓励私人建房买房。这样不但加快了各国家的建房速度,而且逐步增加了私有住房的比重,从而减少了国家建房和修房的负担。据统计,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民主德国不靠国家投资建造的住宅占百分之五十四,保加利亚为百分之五十八,捷克斯洛伐克为百分之七十七,匈牙利和波兰为百分之八十,罗马尼亚解放以来所建的新住宅一半以上靠私人投资,苏联在八十年代私有住宅的比重也接近百分之二十四。
在建设新房的同时,经互会欧洲成员国非常重视老房的保养和整修翻新。例如民主德国计划在八十年代后半期新建和改建的住宅中,现代化改造的旧房要占百分之四十,苏联已采取断然措施,禁止拆毁仍然适宜居住的民房,尽量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大城市交通和扩建的问题。在苏联东欧的许多城市,都可以看到外表古老,而内部设备全新的住宅。他们认为这样做既可节约拆建费,缓和住宅紧张,又可保持各城市的传统建筑风格和艺术风貌。
为了回收建房费用以建新房,一些经互会欧洲成员国还开始改革原来的低房租政策,波兰已逐步提高房租,力争在一九九零年前使房租能完全抵偿现有住宅经营和维修的费用,房租在家庭开支中所占的比例也将由原来百分之三左右最高将增至百分之七点三。苏联还实现居民住房面积定额制,对超过定额部分征收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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