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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等联合制定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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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8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等联合制定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最近联合制定《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所用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对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定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规定译写。在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时,规定要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其中汉语地名和用汉字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原则上按国家测绘局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76年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规定要求,公章、文件、书刊、报纸、标牌等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在地名书写和拼写中遇到问题,应与当地地名机构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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