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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若干规定 广播影视要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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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19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若干规定
广播影视要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最近联合制定《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要求广播、电影、电视使用语言文字应做到规范化,对全社会起积极的示范作用。
《规定》指出,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的广播电台(站)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者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现在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要根据当地普通话推广的实际情况,逐步改用普通话播音。
对电影、电视剧的制作,《规定》要求除地方戏曲片外,都要使用普通话,不要滥用方言;扮演领袖人物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内容需要,要用某些方言,也不能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加以控制。电影、电视剧片名,电影、电视剧片头的制作单位名、字幕、演职员表,以及电影、电视广告,要求使用文字合乎规范,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要消灭错别字;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分词连写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7年)》为依据。
《规定》要求广播、电影、电视使用普通话要合乎规范,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12月修订本)为准;民族地区的广播电台(站)除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播音外,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适当增加使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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