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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本报关于浪费木材的批评 湖南林业局检讨单纯营利观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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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23
第2版()
专栏:

接受本报关于浪费木材的批评
湖南林业局检讨单纯营利观点
我们读了人民日报八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关于湖南林业工作的批评后,即开始检讨本局工作,并拟组织本局干部,进行学习,以便能有系统地进行深入检查,教育干部。人民日报八月三十日及九月二日批评发表后,更提起了我们对这事的重视。
在我们的工作中,的确存在着某些如人民日报所提出的缺点。我们认为产生这些缺点的主要原因是:(一)政治水平低,在林业工作中对中央提出的统一采伐统一经营的方针认识不够,只看见林业局成立以前湖南木材市场的混乱情况,觉得需要很好的统一管理,而未充分估计自己的力量及客观情况,就采取猛冲猛打,自己包揽起来的方式;不知道组织有关力量开展工作,致使工作遭受损失。(二)全国林业会议总结中曾提出林业机关的采伐工作应向企业化方向努力。我们对中央指示精神体会不够,结果只强调了企业化的一面,对如何在照顾整体利益及群众利益的原则下,实现企业化方针,则认识不足,因此存在着想赚钱怕赔本的想法,这就使得某些地方发生了一些不照顾整体利益的作法。如对中央燃料工业部的定货,若按合同规定交货,我们可以赚钱,若要满足中央燃料工业部合同以外的要求,在车站交货,可能会无钱可赚,甚至要赔本;再加上该部验货标准很严,若验不合格,则运费白花,损失更大。因此我们强调要按合同执行,这就表现了只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未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上着眼。(三)林业局于去年十二月才成立,各地林业所则成立更晚,有的直到今年三月才成立。因此绝大多数干部对业务不熟悉,局内制度不健全,工作未上轨道。如与中央燃料工业部定的合同,未注明具体交货地点;因为会计制度不健全,一直没有正确的平均成本,坑木调拨价只定为三十六万元一立方公尺。(四)林业局领导干部对下面情况了解不及时,对下面干部帮助不够,不能及时纠正部分干部强迫命令不依靠群众的作法,致发生砍伐中、贫农的树,山价发放不及时等违背群众利益的现象。
经过检讨后,我们已提出一些改正的办法:今后山价应一律采取召集农会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会商方式协定。以前没有发足的,一律补发并及时发出。中央燃料工业部的坑木,我们已决定不管原来合同是怎样订的,也不计较运费的高低,先一齐运到东江和东站。人民日报的批评,引起了本局全体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的注意,使我们从政治上、思想上认识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对我们教育意义很大。我们应加强整体观念,不应只顾局部利益。尤其林业工作应以发展林业为前提,不应单纯从利润观点着眼。
湖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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