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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等向企业商店提要求 牌匾商品包装广告书写须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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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20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语委等向企业商店提要求
牌匾商品包装广告书写须规范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共同制定出《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要求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规定》要求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包括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对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的字形,《规定》要求印刷体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不得采用旧字体;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规定》说,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原则上应该用简化字,考虑到外销产品的实际需要,一向用繁体字的可暂不改动。
对使用汉语拼音,《规定》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提倡分词连写;商品包装、广告等上面出现企业名称、地址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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