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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立法”正党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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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2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党的生活

“小立法”正党风
“无论逢年过节,还是红白喜事,如果党员干部到本场非亲属家吃请,除通报批评外,每吃一顿,场级干部罚款20元,分场级干部罚15元,股级干部罚10元,请客者,每请一人罚5元。”这是江苏省农垦总公司弶港农场整顿党风中的一项“小立法”。
二分场副场长曹干钧心存侥幸,以为党委说得厉害,也不至于真罚。因此,在儿子结婚时,请了一些非亲属来吃饭。当他知道党委要对他按章执行时,连忙跑到整党办公室主任家里去,一面检讨,表示愿交罚款,一面要求不要在全场发通报。党委没有“高抬贵手”,不仅照章罚了他的钱,而且向全场通报批评。不少干部从此拒绝了人家的请吃,也有的干部吃了以后主动认罚交款,表示以后不再干。往年逢年过节,请干部吃饭的人要排队。有些职工本不想请或无力请干部,但见到别的职工请,自己不敢不请;有些干部也并不想在职工家里吃饭,但又怕被人说是瞧不起他,不给面子,只好硬着头皮去吃。现在,干部和职工都松了一口气,消除了压力。
一次,场党委书记宋前龙晚上回到家,发现厨房门头上挂着一只大猪腿,四周寂无一人。“又是谁来送人情的?”老宋有点光火:不准给非亲属党员送礼,也是我们的一项“小立法”,早就宣布过,为什么还要这么干?在几天后召开的全场干部和党员大会上,宋前龙批评了这件事,并将猪腿过秤归公。这个会议以后,再也没有人登门送礼了。全场从此刹住了送礼风。不少分场和供销科的干部,还把一些协作单位送来的大堆物品和上千元现金上交了公库。
1986年夏,场党委又宣布了第三个“小立法”:不准在劳动人事问题上搞人情关系。按照大家通过的章程,场内招工时,对学历高的,成绩好的,家中没有人务工的,优先安排。不久,上级给这个场三个护士培训名额。经场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本场应届毕业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选派。但一位场级领导人却私自改变,把毕业成绩倒数第三和第四名的三名子女送去培训了。这事引起了群众的议论。场党委得知此事,立即进行纠正,专门发了文,将已学习了一段时间但不符合条件的三名学员全部召回,按标准重新选送了三名学员。
 林甫 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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