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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依专利法处理一起侵权案 巩县四十六家侵权企业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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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26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河南依专利法处理一起侵权案
巩县四十六家侵权企业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本报讯 河南省巩县46家企业侵犯“新蜂窝煤机”专利权案件,已由省专利管理处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侵权者已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DFM—120型蜂窝煤机是巩县站街减速机厂1985年4月研制成的新产品,当年10月申报国家专利。1986年8月,国家专利局公告了这项专利,河南省将它列入“星火计划”项目。
这个产品自去年1月投放市场后,因具有小巧、节能、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深受用户欢迎,使仅100多人的乡镇企业站街减速机厂去年的产值达到250万元,比上年翻了一番多。但是,去年6月以来,由于一些企业不懂专利法,纷纷进行仿制。仿制厂不仅不顾产品质量标准粗制滥造,还假冒专利产品在省内外报纸上作广告宣传,以假乱真,使这项新产品的市场信誉下降,给发明厂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今年3月,站街减速机厂请求河南省专利管理处对仿制厂家予以调处。国家专利局得知这一案件后,认为这是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发生的一起性质较为严重的侵犯专利权案件,对此十分重视和关注,并要求河南省专利管理处迅速处理。
为在案件处理中达到既解决问题、又广泛宣传专利法的目的,省专利管理处的有关人员从3月12日开始,在巩县县政府、县科委的支持和协同下,组织召开了各乡镇工业公司及企业领导人大会,学习宣传专利法,提高认识。然后,他们深入工厂、用户调查摸底,对确属侵权的46家企业,区别侵权的不同程度、态度好坏,并顾及侵权方的赔偿能力,本着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分别三种情况给予处理:一、对只生产10台以下、侵权情节较轻的企业,停止其生产,签订协议,免于经济赔偿。二、生产50台以下的侵权企业,除责令停止生产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专利人万元以下的经济赔偿。三、对侵权情节严重、态度又不端正、在调查处理中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供假证,以及假冒专利产品作广告宣传造成极坏影响的个别厂家,分别给予罚款4万元的处理。截至目前,这起侵犯专利权案件全部处理完毕。
侵权案件的妥善处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站街减速机厂重新焕发了活力。今年3月以来,“新蜂窝煤机”的销售量由2月前的每月30多台上升到100台,4月达到150台。
巩县也借助这次案件,在全县掀起了学习、宣传专利法的高潮。许多企业的领导人纷纷请省专利管理处人员宣讲专利法。一位厂长以前曾说:“什么专利法不法,他能蒸馍,就不让我蒸馍?”现在,他说:“我这回吃了不懂专利法的苦头,今后要尝尝专利法的甜头。”专利法的广泛宣传,促进了该县的技术进步。从3月17日以来,有12项新技术申报专利,7个厂家委托省专利管理处帮助引进先进技术。(赵明 秦舜生 楚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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