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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法人犯罪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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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26
第5版(理论)
专栏:

惩治法人犯罪小议
方成志
一个时期以来,法人经济犯罪危害严重。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于保障改革、开放、搞活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人进行犯罪的应予追究。例如,宪法第5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就包含了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如果它违反法律构成了犯罪,就必须予以追究。刑法第127条也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商标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司法解释”)中,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犯投机倒把、受贿、行贿、诈骗、走私罪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更是明确。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构成犯罪的,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出现“法人犯罪”概念,是一个重要突破。今年1月22日公布的海关法第47条规定得更具体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上述单位、机关、团体大都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本文简称其为法人。由此看出,法人犯罪,不仅应对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法人也可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罚。
法人犯罪一般涉及的面较宽,案情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严格区别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法人、自然人各自构成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大不相同,处罚也有区别,如不分清界限,将导致非枉即纵。法人犯罪是指法人的主管人员为法人非法牟取暴利而策划决定并指使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或者是直接责任人员经主管人员的同意、批准,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自然人则是为自己牟取非法暴利,一般以个人名义进行。但自然人假冒法人名义犯罪的,或以犯罪为目的而非法成立组织,以法人名义进行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还应注意,法人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既具有法人代表人的身份,又具有一般自然人的身份;而一般自然人则不具有这种双重身份。在法人犯罪的同时,如果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还借机中饱私囊,进行贪污或受贿构成犯罪的,则他们除以法人代表人身份承担法人犯罪的罪责外,对他们个人的贪污、受贿行为,还应以自然人身份承担罪责,对后者定罪、处罚的标准自应按自然人的标准,实行数罪并罚。
严格区别法人犯罪与违法行为 根据“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进行投机倒把或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法人受贿或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法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反之则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否中饱私囊,不是构成法人犯罪的要件。只要法人进行非法活动达到上述标准,即使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没有中饱私囊,也已构成法人犯罪。
对犯罪的法人本身应处以刑罚 为有效地惩治、教育犯罪的法人,仅仅追究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很不够的,还必须对该法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罚。在吃“大锅饭”时代,企业的盈亏兴衰都由国家包下来,对犯罪的法人判处刑罚,确无教育作用。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利改税)特别是试行破产法以后,企业扩大了自主权,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直接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上了钩。胆敢以身试法的法人,就有可能遇到破产的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的法人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不仅有利于教育该法人,对其他法人也能起到警戒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促进法人组织中的成员,充分运用各种形式(例如职工代表会议等),对企业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加强监督。
注意追究直接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的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当法人主管人员不惜以触犯刑律为代价,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直接责任人员去实施犯罪时,就具有了共同故意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构成了共同犯罪,依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由于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处于领导地位,属于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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