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公民要运用法律武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6
第1版(要闻)
专栏:每周论坛

公民要运用法律武器
夏珺
所谓“私了”,就是对本应诉诸法律的纠纷不经司法程序而私下了结。目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中,“私了”之事时有所闻。
在人民内部有一些鸡毛蒜皮的矛盾和纠纷,无疑不必都要诉诸法律,可以通过对话等方式解决,但是生活中有许多冲突绝非“私了”所能奏效的。如某村一女青年被奸污,村长出面“私了”,结果竟是罚强奸犯给每个村民买一只烧饼。如此“以饼代法”,不仅荒谬绝伦,而且纵容犯罪,践踏法律,可气可笑复可悲!
“私了”是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产物。在生产力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里,人际关系比较简单,有了矛盾冲突,要么借助道德、宗法,请族长等权威人物出面调停;要么诉诸武力,干戈相见。这些处理方式,都是忽视社会契约的作用,毫无法律观念的结果。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百姓视“告官”为畏途;封建礼教的“和为贵、忍为安”等观念,益加使人们把“打官司”当成是“丢脸”的同义语。
“私了”,听起来温情脉脉,实则潜伏着极大的危害性。它不具有可靠性,冲突双方的“君子协定”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只要有一方“先君子,后小人”,即可撕毁协定,其结果往往酿成更大的悲剧,使一些本属一般的非刑事案件发展为刑事案件。
“私了”往往保护了坏人,助长了违法行为。有些坏人就专门利用人们害怕“告官”,喜欢“私了”的心理,揪住别人的小辫子进行要挟。譬如有的女会计因贪污而被单位领导长期霸占,有的青少年偶尔失足,因“私了”被拖下水成为惯犯,就是证明。
“私了”最大的危害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因为它助长了“靠人治不靠法制”的思想。
“私了”问题的解决,仰赖经济的发达、法制的健全以及人的文化素质、认识能力的提高等等,决非一日之功。但决不能因此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任其泛滥。现在就应该深入开展普法学习,大力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体现为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和修养。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成熟程度是检验其法制完善程度的一把尺子。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史,解放后法制建设又颇多曲折,这种背景极大地妨碍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需长期不懈地努力,使每个公民确立法律意识、权力意识和诉讼意识。凡发生违法行为,一定要诉诸法律(包括民事案件中的调解),使公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力是合乎现代社会伦理的。我们不否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谅解,但在现代社会里调解人际冲突更主要地是靠法律。只有每个个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心理监督。努力争取防犯罪于未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