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郑重声明”的背后——记一件特殊的商标侵权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02
第2版(经济)
专栏:

“郑重声明”的背后
——记一件特殊的商标侵权案
严红枫
1986年11月28日晨。浙江省衢州市蜡纸厂。厂长汪其伟和往常一样,又早早地来到了办公室。他随手拿起11月27日的上海一家报纸,一眼看到报眼上登的上海复写纸厂厂长刘一平的《郑重声明》:“……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上海现代牌、沪文牌复写纸,鉴于许多客户已将上述两个牌子产品误认为我厂产品,纷纷向我厂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我厂信誉,损害用户利益。为此,我郑重声明上海现代牌、沪文牌复写纸均非上海生产的产品,敬请用户在选购时认清上海牌商标,免蒙不必要损失。”
汪其伟呆住了!
衢州市蜡纸厂生产蜡纸、复写纸,已有60余年的历史,其中“沪文牌”复写纸在1984年和1985年获轻工业部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远销东南亚各国,质量显然是过硬的。用户怎么突然会纷纷向上海复写纸厂反映产品质量问题?难道是由于生产繁忙,检验不严,让次品流出去了?
汪其伟召来有关人员对产品立即进行严格的抽查,结果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那么,报纸上上海复写纸厂厂长的“郑重声明”,到底是为了什么?想到“沪文牌”复写纸1985年在上海市场销售15万盒,1986年前10个月又突破了25万盒,会不会是因为和上海复写纸厂的产品展开了激烈竞争而……
此时,上海信息员来电:由于“郑重声明”,商店反映新顾客对“沪文牌”产生疑问。如不及时澄清,必然影响销路,损失难免惨重!
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律师郑家骏——衢州蜡纸厂的法律顾问,听完汪其伟的介绍,又细细咀嚼了那份“郑重声明”,他认为:“沪文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在报纸上公告过,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复写纸厂厂长的“郑重声明”,采取了极不正当的手段贬人扬己,是于常见的假冒、仿造之类商标侵权行为之外,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法律顾问的职责促使他立即致函那家报纸编辑部,严正指出上海复写纸厂厂长的“郑重声明”,诋毁“沪文牌”复写纸信誉,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三款,是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损害他人信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他恳请报社编辑部迅速派员调查核实,责成上海复写纸厂厂长在报上作出检查,以挽回“沪文牌”商标的信誉。
公函发出后,汪其伟忐忑不安地问郑家骏:“对方万一不肯检查,怎么办?”
“那我们代理法人诉讼,法律是严肃的!”
12月5日中午。汪其伟和郑家骏昼夜兼程,驱车赶到上海,立即兵分两路:由汪其伟通过上海文化用品批发中心召开了由10个县、10个区的商业部门和70名用户代表参加的征询产品质量座谈会。会上,与会代表们一致交口赞誉“沪文牌”复写纸的质量,对那个“郑重声明”,表示了不平;郑家骏来到上海复写纸厂所在地上海市卢湾区的人民法院,向法院经济审判庭王庭长作了详细的陈述。王庭长对郑家骏表示:“万一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受理你们的诉讼。”随后,汪其伟和郑家骏一起来到那家报社。广告科丁科长代表报社对登“郑重声明”时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并恳求法人间能妥善解决矛盾。
12月7日上午,经报社方面再三做工作,上海复写纸厂才与衢州市蜡纸厂第一次碰面。
会议室气氛严肃、紧张。汪其伟率先发言,询问对方发表“郑重声明”的用意何在?他说:“声明声称用户纷纷反映‘沪文牌’的质量问题,请告诉我们是哪些用户,我们好马上登门道歉,赔偿损失。”汪其伟讲到这里,心情激动起来。
“哪些用户反映,我们有责任保密。”上海复写纸厂与会的三位副厂长答道。他们说:“声明”意在向用户说明“沪文牌”并非他们产品,敬请用户在选购时记清上海牌商标,别无它意……对方各执一词,难定是非。
郑家骏站起来,双手扶案说:“‘沪文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商标使用权与经营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受法律保护,声明以称‘沪文牌’非上海产品为由,‘敬请用户在选购时认清上海牌商标’,否则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显然是提示用户不要选购‘沪文牌’,因而侵犯了‘沪文牌’的经营权。……我认为,刘厂长的‘郑重声明’,主观上是故意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客观上已损害了‘沪文牌’的商标权和经营权。为此,我们要求上海复写纸厂给‘沪文牌’恢复信誉……”
上海复写纸厂三位副厂长无言以对,坐立不安。好一会,上海复写纸厂的代表才表示:“郑律师把责任强加给我们,我们不能接受。”说罢,起身欲去。
郑家骏说:“如贵厂无诚意认错,我们只好依靠法律来求得解决。”
“你们若要诉讼,我们奉陪!”正在气头上的上海复写纸厂代表答。
12月9日上午。在上海复写纸厂和报社的要求下,衢州市蜡纸厂和上海复写纸厂的代表第二次会面。
上海复写纸厂的代表说:我们通过学习商标法规,才认识到‘郑重声明’是违法的。我们请求衢州蜡纸厂不要上诉法院。我们承认错误,愿意替‘沪文牌’恢复信誉,向贵厂赔礼道歉……
12月15日,报社以同样篇幅在第四版加框刊载了以上海复写纸厂名义写的《郑重启事》:
本厂于1986年11月27日在本报第一版刊登厂长声明。声明中曾提到“沪文牌”复写纸。现经了解,“沪文牌”复写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本厂在声明中提及衢州蜡纸厂“沪文牌”注册商标及质量问题,直接影响该厂信誉,实欠慎重,现对该厂表示歉意。
至此,这桩特殊的商标侵权案结束了。上海文化用品批发中心一负责同志对汪其伟说:“想不到,这样一来,反而更提高了‘沪文牌’的信誉,扩大了影响。近日来,欲订购‘沪文牌’的用户接踵而至,现已供不应求。以后你们生产多少,我们包销多少……”汪其伟激动地说:“这件事能得到妥善解决,实际上应归功于法律的力量。我真正尝到了依法办事的甜头。它使我深深体会到:一个真正的企业家,除了要善于经营,勇于开拓外,还必须要知法守法,并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