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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联络官的共同谅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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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25
第4版()
专栏:

双方联络官的共同谅解
【新华社开城二十四日电】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发表双方联络官的共同谅解如下:
双方联络官兹取得下列共同谅解:
一、协议中武装力量一词,仅包括双方控制下或公开暗地唆使的武装部队与武装人员。当双方调查中所发现的事实在合理的范围内无可置疑地证明了任一案件的负责人员属于一方控制下或为一方所公开或暗地唆使者,该方不得推诿其责任。
二、对于报称违反协议事件的调查,将按过去联络官的惯例进行。
三、双方联络官间关于双方代表团复会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将作为双方代表团所将确定的整个停战谈判期间的全面安排的协议的有关部分的草案。
四、整个停战谈判期间安全安排的协议,经由双方代表团决议后,将代替一切既往的安全协议及关于开城会场区和中立区的协议。
五、除在气候条件与技术条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双方军用飞机均不得飞越板门店会场区上空,联合国军军用飞机不得飞越开城区及开城区至板门店会场区通道区域的上空,朝鲜人民军及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用飞机不得飞越汶山区及汶山区至板门店会场区通道区域的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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