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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古井酒厂商标官司败诉 商标法不可等闲视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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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03
第2版(经济)
专栏:

亳州:古井酒厂商标官司败诉
商标法不可等闲视之
本报讯 安徽省亳州古井酒厂因不重视国家商标法中颁定的有关规定,在由此引起的商标诉讼案中败诉,教训深重。
国家颁布“商标法”后,亳州市于1985年对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要求登记注册。当时,古井酒厂推出了一种38度曹操酒,同时,纷纷崛起的乡镇办、联户办酒厂,也都在“曹操”二字上作文章。好几家酒厂申报了“曹操”商标。工商管理部门考虑到古井酒厂是全国名酒厂,并三次派出专人登门宣传“商标法”,敦促这个厂对曹操酒商标申报注册。古井酒厂以生产的“古井贡酒”蝉联全国三届评酒会金牌闻名于世,对工商部门的良苦用心漠然视之。于是亳州市工商局按照法定程序,于1986年1月为古松酒厂核转了“曹操”商标。半年后,国家工商局予以审定并予公告。此时,古井酒厂使用“曹操”商标已不合法,厂里才如梦初醒。虽然他们“状子”送达市、地、省和国家工商局,但为时晚矣!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法裁定:古松酒厂拥有“曹操”商标所有权和专用权。由于古井酒厂的曹操酒有出口创汇任务,当地政府从大局考虑,出面调停,敦促古松酒厂与古井酒厂达成协议:古松酒厂许可古井酒厂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曹操”商标,古井酒厂付给古松酒厂借用商标报酬2万元。不久前,双方厂长就上述协议签订了合同,市工商局予以鉴证,一场纠纷方告结束。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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