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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条例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公民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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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07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务院发布条例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公民义务
本报讯 国务院最近发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目前,我国已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中央和地方、无线和有线结合的,城市和农村、对内和对外并重的现代化广播电视宣传网。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但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地方因施工而挖断地下电缆;有的单位或个人任意占用天线场地;个别人盗窃广播电视器材;随意破坏有线广播线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一个法规加以强制力约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共分四章十九条。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该条例的保护对象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台、站)的设施,其中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监测设施等。条例对这些设施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如在第二章明确规定:象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等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等,都是禁止的。另外,该条例对其它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措施。如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在距天线、馈线500米以外点火烧荒等行为,都应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该条例除了阐明制定的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外,还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轻者予以警告、罚款等;重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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