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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县人民政府企业科等单位 对砍伐和销售木材的错误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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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27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和龙县人民政府企业科等单位
对砍伐和销售木材的错误的检讨
编者按:八月二十九日本报二版刊登了李贵龄同志批评“吉林省人民法院等机关擅自采伐销售木材”一文后,大部分被批评的机关单位已进行检讨。现将这些检讨发表于后。我们希望其他被批评机关单位迅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报纸上公布。
一、和龙县人民政府企业科的检讨
我们去年冬季代省人民政府搬运陈材时,竟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柞榆等硬杂木作车立柱。这是我们平日对国家护林政策法令教育干部不够所致,我们应作深刻检讨,今后要加强对干部的政策教育,纠正错误。
二、延边专署企业科的检讨
我们确曾销售木材,计卖给公营机关六千八百二十八立方公尺,卖给私商一百五十七立方公尺;特别是没有经过上级批准卖给私商,助长了私商投机倒把的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现我们已将存余的陈材呈报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处理。此外,我们声明一点:就是我们只是拉出了陈材,没有采伐一棵新树;部分车立柱是安图县政府林政科卖给我们的,我们没有砍伐。
三、蛟河县人民政府企业科、农业科、公安局、法院及黄松甸子区政府的检讨
我们诚恳地接受李贵龄同志的批评。我们这几个单位缺乏整体观念,清理林场,拉出陈材,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我们思想上主要是从解决本单位的财政开支出发的。现在我们认识到这是错误的,应当改正。最后我们有以下声明:我们所搬运的木材,是经省林政机关批准的陈材,并未擅自砍伐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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