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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乡镇机关编外雇请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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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0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记者来信

清退乡镇机关编外雇请人员
新华社通讯员 胡制文 新华社记者 刘光辉
最近,我们在湖南省一些地方采访,不少农村基层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我们反映,目前农村乡镇机关长期在编制以外雇请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他们建议各地重视这一问题,要做好工作,尽快清退这部分工作人员。
益阳地区一名乡长告诉记者:乡镇机关的编内干部,大多数是积极肯干的,但也有少数人端着“铁饭碗”,工作不起劲;长期雇请编外人员来机关工作,农民又负担不起。湖南省有关部门向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串数字:去年底,全省乡镇党政机关在编外共雇请6945人到乡镇机关工作,按人均每年支出工资、办公费等1400元计算,全省农民必须负担近千万元。就全国来说,乡镇机关长期雇请人员,在各省、市、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当然,长期雇请的这些人员,大多数工作兢兢业业,为基层作出了一定贡献,但从全局来看,基层长期地大量地雇请人员从事机关行政工作,不仅加重农民的负担,而且滋长在编干部的依赖思想。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基层政权威信降低。因此,不少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求,上级在抓好乡镇党政机关定编、“消肿”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抓好清退乡镇党政机关编外长期雇请的人员。如何清退?他们建议:
一,首先要明确清退范围。凡编外雇请的从事党政群工作和在区、乡、镇机关做勤杂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要予以清退。今后,区、乡、镇在编人员要逐步实行选举制、招聘制,不允许长期雇请人员,也不允许长期借用企业单位人员从事机关行政工作。目前在编内雇请的人员,凡符合招聘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办好招聘手续;凡不符合条件者,也应坚决予以清退。
二,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与区乡镇签订了合同的雇请人员,一到合同期满,不应再继续使用。
三,要认真执行编制,把清退工作与区乡镇定编定员、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区乡镇用雇请人员的办法为本部门工作设“专职”,不允许上级业务部门干扰区乡镇的清退工作。今后,上级非编制部门要求区乡镇增配人员,属行政编制者,可不予执行;属事、企业人员,谁增配,谁拿钱,区乡镇不承担任何经济负担。
四,要加强对清退工作的领导。县、市应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牵头,编制委员会配合,承担具体的清退工作。由于清退工作涉及面广,各级领导都要下大力气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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