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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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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以法治差
许锦根
最近,上海报纸披露了一起案件:今年2月4日,上海市公交公司一辆开往常熟的班车提前发车,使4名乘客不得不花120元乘出租车返回常熟上班。事后,4名乘客向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车票就是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某些服务性行业的乱和差,写批评信、提意见,自然是一种办法;但是对于损害公民权益的一些事,就应该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以法治差。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工作的发展,公民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依靠法律来提高服务水平,将成为一件平常自然的事。
从上海报纸披露的这一案件,我们看到,对服务性行业乱、差的情况,仅仅靠道德力量呼吁、批评是不够的;仅仅用经济手段赏罚、制裁也是片面的,还应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它们和其服务对象的关系。以法治差,威力更大。
笔者又想到了上海市公交公司的赔偿。到底该由谁来付这笔损失费?是公家,还是造成此事的有关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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