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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机构遍布全国农村 在经济改革民主建设中发挥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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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遍布全国农村 在经济改革民主建设中发挥作用
本报讯 记者何伟、苏宁报道:5月12日召开的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提供的情况表明,中国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担任了15100多家乡镇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
据了解,过去,农村的司法行政体制只是在县里设一个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在乡、镇配一名司法助理员,这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要求。1984年,司法部在全国推广辽宁、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短短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在不增加国家编制和无固定经费的情况下应运而生,迅速发展,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截至去年底,活跃在全国各地近20000个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主持调解了11万余件经济纠纷,帮助乡镇企业追回欠款2.2亿多元,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87亿余元;协助办理公证61万多件,相当于公证处同期办证总数的33.8%,担任民事代理33900余件,相当于法律顾问处开展该项业务的22.8%;解答法律咨询近百万件,相当于法律顾问处开展该业务的64.9%。
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所具有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适合中国国情,便民利民,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中国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一些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多民族地区,风俗、心理、文字各异。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建立,缓解了乡镇群众及企业请律师难、办公证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加强了基层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农民乐呵呵地称之为“离得近,叫得应,说得拢,信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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