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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审判行贿受贿案 分别判处赵洪玉孙明等十三人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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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审判行贿受贿案
分别判处赵洪玉孙明等十三人有期徒刑
本报讯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4月下旬开庭审判通河县粮食系统两起行贿受贿案,对13名罪犯分别依法判刑。5月8日,判决生效。
1984年8月至1985年初,通河县无业妇女赵洪玉,乘县制粉厂扩建,需要大量面袋之机,在无资金、无加工能力、无营业执照和不纳税的情况下,采取贿赂等手段,与县粮库结算加工面袋177万余条(其中空头入库110余万条),价值165.9万余元,非法获利24.5万余元。赵除自己挥霍和送亲友之外,用非法所得向副县长王澍、粮食局副局长陆跃忠和粮库4个负责人等为她违反规定加工面袋和假入库套取现金开绿灯的11名干部行贿11.4万余元。另案犯罪分子、县制粉厂党支部书记李久太、厂长孙志国,1984年底也打通关系,违反规定加工面袋75.6万余条,非法获利9万余元。他们用此款向粮食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孙明和陆跃忠等10个干部行贿1.3万余元。两起案件给国家造成28.1万余元损失。
1985年5月,根据群众揭发,地、县纪委和公、检、法几家先后立案审理赵洪玉、孙明等人的问题。在地、县领导亲自督办下,他们经近两年细致调查,查清了事实。今年4月25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赵洪玉、李久太和孙明等13人有期徒刑2至15年。
在此之前,松花江地区纪委等部门已分别给予所有案犯、以及与两案有关的其他18名犯错误的干部、职工开除党籍和公职等处分。
(刘曼军 宋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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