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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干贻害后代的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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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他们在干贻害后代的事
本报记者 江秀 高秀珍
据实地调查,海康县从1982年至1986年底,非农业占用土地6900多亩,其中符合国家规定征用的,只有851亩。大量农田被占用,使海康县本来就不多的耕地锐减。海康县国土局1986年在雷城镇城南管理区清查的结果是:1980年前,全区共有耕地1384亩,人均0.73亩;经过近几年的乱占滥用,现在人均耕地下降到0.38亩。
海康县征用土地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
一、先用地后补办手续。县城的总体规划是1984年9月上报的,1986年湛江市有关部门才下文批准,实际用地早已开始。建设雷湖要修路,征用14亩地,也是未办征地手续先用地。早已使用的雷城镇山柑仔、上坡一队的土地,直到去年12月中旬才到省国土厅补办手续。
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程序,从申请选址到划拨土地,都要经过土地所在县、市的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在海康县却不是这样。比如新城区建设征用土地,县指挥部作为用地单位,竟直接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而海康县政府竟也批准了这个协议。县指挥部就凭县政府的批文用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被撇在一边。
三、所征非所用。县委一位领导人告诉记者,1985年批给雷城镇100亩地,本来是为了盖商品房,缓解机关干部、职工和居民住房紧张状况。但实际上,他们把土地分给个人建了私房。雷城镇委、镇政府共60多名职工,分到地的有48人。更令人奇怪的是,这些人不但分到地,而且还领到钱。那次,雷城镇科级干部每人分地100平方米,公家补贴4600元;股级干部每人分地80平方米,公家补贴3600元;一般干部分地70平方米,公家补贴3400元。这些干部真是地、钱双丰收。
县政府的一位领导人说,海康县土地问题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是我们不懂政策、忘了政策的结果。当时只想到快干,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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