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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三个暂行办法 更好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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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3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颁布三个暂行办法 更好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
本报讯 记者萧体焕报道: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协调、健康地发展,国务院于最近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5月13日举行的地质矿产部新闻发布会上,该部副部长方樟顺谈到:国务院3个《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地质矿产、采矿业继去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颁布后的一件大事。近年矿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1986年矿石总产量达到16.11亿吨,天然气134亿立方米。矿业总产值达到629.49亿元,比1985年增长5.8%。但是,在我国目前矿业开发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重叠、交叉、争抢工作地盘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黄金、有色金属等热门矿种的勘查纠纷多。采矿权属纠纷比较普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至乱采滥挖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矿山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江西赣南钨矿、云南个旧锡矿、安徽淮南煤矿等重要矿区,采矿权属纠纷很突出。
方樟顺说,3个《暂行办法》是理顺当前矿业关系,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控制与统一管理,减少矿产资源破坏和损失的重要规定。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和广大矿管干部,要积极依靠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密切跟有关主管部门的合作,逐条逐项贯彻落实3个《暂行办法》的精神,做到依法秉公办事,搞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在发布3个《暂行办法》时要求,在去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请各地在核(划)定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时注意掌握,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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